云南注射死刑遭遇观念障碍 已缓慢前行12年
生活新报
针管取代枪管遇观念障碍 云南注射死刑缓慢前行
从1997年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注射死刑已缓慢前行了整整12年。
从开始的局部试点到目前的逐步推广,尽管各地法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注射死刑在全省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普遍应用,仍遭遇观念障碍。
那么,注射死刑的推广究竟难在哪里?伴随着它的实践,出现了哪些困惑和争议?注射死刑取代枪决,子弹到针管的距离究竟有多远?这道考验智慧与情感的难题,未来将会如何解决?
注射死刑 云南开国内执行死刑先河
云南是我国最早开展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省份。
1997年3月28日,昆明。一个封闭的房间里,“医生”正将针头扎入囚犯的静脉血管,两分钟内,这名死刑犯平静地结束了生命。要是在几天前,终结他们生命的会是几颗冰冷的子弹。
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但事前,这一消息并没向外界透露任何风声。
2003年2月28日,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赵仕杰宣布了一个在云南省刑事司法制度上具有深远意义的消息:云南将推行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并为全省16个州(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配置了一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
这18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是由南京产的24座依维柯客车改装而成。据了解,如此大规模地配发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辆,在国内属于开先河之举。
消息宣布的当天下午,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毒贩——刘华富和周朝杰就在配发的“注射车”里被执行死刑……
昆明中院首次在全国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又成功地进行了112例执行。
12年摸索 “枪决”和“注射”并行
此前,昆明中院从1996年就开始了对注射执行死刑方式的研究。1996年5月,昆明中院正式成立了课题领导小组和实验小组,开始研究用注射执行死刑的方法……
随后,昆明中院率先在全国开展注射死刑试行工作中,成功进行的112例案例表明,采用这种执行方式,死刑犯是在一种毫无痛苦的情况下死亡,死亡时间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
经过不断的实践摸索,注射死刑在云南已呈现“遍地开花”的局面。这种以针管代替子弹的行刑方式,因其避免了枪决那种残忍的场景,更接近于“最小痛苦”,从而更显刑事法治的文明程度。
但在至今长达12年的时间里,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死刑执行方法始终未被全面推广应用。谁来执行,是法医、法警,还是请医疗机构的人等等,这12年来也是个逐渐摸索过程。枪决和注射死刑,在云南乃至全国如今已并行了12年。
公众焦点 注射成少数贪官“特权”
在推行注射死刑的12年间,中国的刑事司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犯罪嫌疑人权利、死刑犯人权等这些被现代国家视为衡量法治水准的权利“短板”,得到了极大拓展。
然而伴随着这种进步,死刑执行方式在立法上的变化并没有引起期待中的那种正面效应,反而酿出了一些“苦酒”。伴随着注射死刑在各地的“破冰”,另一个“死得不平等”的问题日益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
1999年11月9日,湖南长沙中院对“三湘第一贪”64岁的张德元(正厅级)执行注射死刑。这是有资料显示的我国首个被“注射死”的贪官。自此,注射死刑就与贪官结下了“不解之缘”。
是选择注射还是选择枪决,当法院在注射死刑的试点询问死刑犯时,所有的死刑犯选择的都是注射死刑。然而,法律虽然规定了两种死刑执行方式,但并未规定相应的选择原则、决策程序。起码对社会公众来说,死刑方式要不要征求死刑犯意愿,要经什么程序来确定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诸如成克杰、李真、王怀中等贪官被执行注射死刑的报道,曾引发一些媒体和网友关于死刑执行方式是否“优待”贪官的争论,直到有关司法机关专门出面说明才渐渐平息。正因为如此,对高官执行注射死刑,而对一般判处死刑的人执行枪决,在一般人看来却是明显的“不公”,认为对贪官们采用注射死刑是一种照顾,是贪官在最后时刻享用特权的表现。
“温柔一针” 享有权目前无法可依
昆明中院首例一开,被关押在监所的死刑犯大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当然,他们的申请并不总是能得到满足。
随后,注射死刑在中国许多地方均开始试点。昆明中院成了各地法院的咨询和求助对象。死于注射死刑的名单中已有许多“名人”,也包括一些患有艾滋病等高度危险性传染病的罪犯。
注射死刑似乎成为贪官与有钱人的特殊“待遇”。这种客观存在的“官民死得不平等”现象,不断受到社会的质疑。
其实,对于平等、公正等这些法律价值,人们有着最为原始和朴素的衡量标准。就法律规定的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而言,注射无疑是一种更优的选择,它不仅可以为犯人保留一个完整的尸体以维护其“最后的尊严”,而且在减少死刑犯的痛苦程度方面也是枪决无法比拟的。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陈维镖说,由于受各种环境、条件的局限,注射死刑并不适用所有的死刑犯,究竟哪些罪犯适用枪决,哪些罪犯能够享受到“温柔一针”,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立法所确立的这两种方式,死刑犯也没有选择权,最终要由法院视情决定。立法上这种对注射死刑操作规程的缺失,使得其公平性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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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注射死刑不能震慑犯罪?
操作细则 尚缺法律标准
作为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先行者,昆明中院还在实践中装备使用了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执行工作也在一个相对更为科学、规范的条件下得以开展。
但是,到底是什么原因抑制了注射死刑的功能?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注射代替枪决的步伐?“注射死刑不足以平民愤”的观念障碍,一直是影响注射死刑推广的主要障碍。
云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陶菲认为,“枪决”是有一套实施细则的,但是12年以后,当人们再关注注射死刑的时候,发现注射什么药物,由谁来执行,在多长时间内可以让犯人死亡,这些似乎都没有个标准。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注射死刑的标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欠缺,也是导致注射死刑没有在全省乃至全国能够铺开的一个原因。
与此同时,注射死刑在操作上往往需要医生或医学专业人员协助,但在职业伦理上,医生本是以救死扶伤为天职,要其亲手参与“杀人”,似乎有违职业伦理。这也导致了持续的法律论争。美国医学界就声明:“结束生命的注射与医学实践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没有必要由医生完成这个行为。”
观念障碍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自从立法确立注射死刑之日起,社会上就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和威慑,枪决无疑是最合适的选项,注射死刑则与民众心中传统的报应观相去甚远。
在昆明中院公布注射死刑消息后,一位认真的广西群众还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了封信:“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一位受害者的亲属则说,让“仇人”这样死去,实在令他咽不下这口气。甚至不少司法界和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死刑威慑力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有助于阻止其他有潜在犯罪意识的人实施犯罪,而注射死刑不仅难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且对受害人也不公平,还不足以平民愤,不利于宣泄人们心中的仇恨。
有关专家认为,从长远来看,制约我国注射死刑推广最根本的原因,可能还在于普通民众思想深处的观念障碍。这些质疑归根结底都在于传统刑罚报应观根深蒂固。其实从刑罚产生之日起,就烙上了人类复仇报应的印迹。
经济成本 制约注射死刑
由于注射死刑本身存在诸多技术、成本问题,加之观念上对枪决威慑力的迷恋,使得在新刑诉法生效后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并没有受到动摇,注射死刑仍然停留在特例的意义上。
然而这条在法律界和新闻界一致认为具有进步意义的举措,在民间得到的反响却不尽相同,在网上的一个问卷调查中记者发现,当回答你赞成中国全面推进注射死刑吗?有近7成的人投了赞成票,然而在怎样执行注射死刑的问卷下面,有56%的人选择对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这样一份调查结果,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心理。
虽然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注射死刑是迄今为止最为文明的死刑方式,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认为注射死刑反而延迟了犯人的死亡时间,让他们受到更多折磨,在美国有些地方甚至不被认为是一种人道选择。
对我国而言,技术和经济成本也是制约注射还是枪决的重要因素。譬如一台执行车造价70万元,一个固定的注射死刑的刑场需100万元,而枪决的成本似乎显得微不足道。但是也有人提出,枪决在实际操作中附带的成本依然巨大,光是刑场的设置和行刑动用的组织力量就不可小觑。
相对于用枪决方式执行死刑而言,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对法院固定的行刑室等硬件设施的建设方面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已执行的注射死刑数相对法院12年来的死刑执行数来说,仍然比例不大。
云南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包括一些法院领导在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是最好的方法,也具有最强的社会威慑力。让罪犯无痛速死,不是没有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吗?
记者手记
枪管到针管并不遥远
死刑执行,一向是既敏感又神秘的话题。从子弹到针管,也日益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问题。
注射执行死刑的合法性地位得到法律确认后,每有某地法院宣布废弃枪决,或是某知名死刑犯被“注射”,舆论都会热议一番“注射还是枪决”。但是现在,舆论前后态度已微妙变化,从12年前一片叫好到目前的渐渐麻木,甚至生出越来越多的抱怨。
虽然行刑从古至今走过了一条由野蛮到文明的过程,但是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目前并没有受到动摇,注射死刑仍然停留在特例的意义上。从刑场枪声过渡到温柔一针,人们还需要一个观念和心理的改变过程,市民的抱怨和质疑也就在所难免了。
死刑,毕竟承载了社会大众对极端严重犯罪行为的仇恨和以极刑惩罚的感情,“杀一儆百”、“示众”、“平民愤”,这种惩罚主义、甚至肉体报复主义的观念,仍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面对恶性案件的审判、执行中难以回避的社会公众心态。要彻底摈除其影响,还需要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
省高院一位法官说得好:“虽然互联网上各种评论都有,推广‘注射’执行死刑仍有阻力,但是我们是不会停下脚步的。”虽然“注射”全面取代“枪决”仍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但记者相信,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后,注射死刑取代枪决,子弹到针管的距离并不遥远。记者 夏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