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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老板组织少女卖淫获刑四年

安徽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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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讯租赁民房开美容院,招募少女从事卖淫,为卖淫女提供食宿,按月给其发工资,河南农民刘某昨天上午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合肥瑶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8月,河南农民刘振玲与其妻脱某(另案处理)受张某(另案处理)雇佣,在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邓小冲村民组租两间民房开个体美容院,并将两间房屋用木板隔成五个小包间,招聘五名卖淫女(其中三人系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刘某与脱某负责管理卖淫女卖淫,每日下午和晚上由五名卖淫女向嫖客卖淫,刘某在外望风,并在卖淫结束后将卖淫女带回自己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东升花园小区,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卖淫收入由刘某和脱某保管,卖淫女按月获取收入。2009年2月24日晚9时许,公安机关在刘某管理的个体美容院,查获正在卖淫的王某等五名卖淫女及部分嫖客。2009年3月14日下午,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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