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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无罪被拘者可获国家赔偿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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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等。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对被拘者不起诉应予赔偿

内容: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不究刑责的轻微犯罪免赔

内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有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

内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

内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保密法修订草案

非法复制秘密最高罚5000

内容: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非法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十二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却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解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

涉密存储设备禁接互联网

内容: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解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国家秘密载体也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待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统计法修订草案

禁发与统计局不一致数据

内容: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解读: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做出修改。

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内容: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不再对其进行处罚。

解读:去年12月22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以个人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普查中,应主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取得群众的理解与配合。对个人处罚款既难以操作,还可能因滥罚款引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抵触情绪。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上述对个人处以罚款的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

我国将设立七级外交衔级

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其他事项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等八部法律拟废止

昨天,会议还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共有八部法律被列入废止的计划,其中包括四部已经实施了50多年的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另外四部列入废止计划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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