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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逃单顾虑 危及“先救人后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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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卫生部印发了《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危重急诊病人应先救人后收费”。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此规定一直是我省医疗系统的老“行规”,但因为“先救人”,我省医疗机构每年被“逃单”一两千万元。为此,我省医疗界认为,“先救人后收费”还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措施来保障。

【现象】 无主病人拖欠医院几万元

按照“先救人后收费”原则,一年多前,福州市第一医院急诊科接收了一名女子。当时,这名身无分文的女子流血不止,神志不清,也找不到家属。躺在路边被110送到医院后,医院为其开通绿色通道,院长授权开通救助卡,医生无偿提供必要的费用。

没想到,治疗结束后,女子赖在医院,不肯走了。这一住就是一年多。医院急诊科林修主任说,医院多次协调其他部门解决病人的问题,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说法。女子腿有残疾,不能独立行走。无奈下,医院只能让她住在一处闲置场所,医院掏钱请护工,为她送饭、洗衣服、清理大小便。一年多来,至少花费了几万元费用。

“每天,医院都会接到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的病人,一年有一千多人。”林修说,为此,医院每年要垫付几百万元治疗费。虽然政府补贴了一部分,但大部分医院自己出。医院不光承担医药费,还要承担照顾病人、寻找家属等额外工作。

林修说,拖欠医药费的大多是没有家属、没有职业、没收入的“三无”人员,很多还是街头乞丐、流浪人员。但如今有家属、有职业、有收入的“逃单”患者也越来越多。有些老人昏倒在路上被送到医院,老人带着手机,或者家属就在医院外面等,可病人或者家属就是拒绝交治疗费。还有一部分是晚上喝醉闹事的小混混、或者受伤外来工,有钱也不交,医院也只能先救人。

【调查】 我省医院每年被“逃单”千万元

不光是福州市第一医院,我省几乎每家医院都有“逃单”的急诊病人。福州第四七六医院(原福州空军医院)办公室主任梁江萍说,医院一年要接收无主病人二三十名,欠费合计达40万~50万元左右。省立、附一等大医院的有关负责人也表示,急诊科常碰到“逃单”病人。

记者从省卫生厅医政处了解到,我省各医疗机构每年被“逃单”的医疗费在一两千万元左右。

“先救治后交费一直是我省医疗机构的潜规则。几十年了,我省各级卫生部门要求各医疗机构急诊科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患者。”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朱发进说,为了帮助危重患者就医,各级医院都建立了“绿色通道”,就是危重病人到医院后,只要经过一定的简化程序,治疗、检查都先进行,再收费。尽管被“逃单”,医院仍要“先救人后收费”。

但对于各医院来说,“先救人后收费”是个两难的选择。省急救中心一名医生说,医院本身承担着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对送来的任何病人都不能放手不管。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的各个医院在接受无主病人后,垫付的患者治疗费用却让医院苦不堪言,要求医院不计较金钱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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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恶意拖欠医疗费要有效追索

医院急救欠费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医院都在叫苦,被逃欠的医疗成本也可能使医院吃不消,进而影响整个医院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为何卫生部还出台文件,要求“先救人后收费”?

福州某三甲医院负责人认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先救人后收费”一直是医疗单位的“行规”,但并没有用部门规章规定。几年前,内蒙古包头一家医院抛弃无主病人,舆论哗然,令整个医疗界蒙羞。2005年,福州连江县抢救1名病人,治疗费差100元,医院不输血,此后病人死亡。医院、医生见死不救,冷漠无情,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也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为此,卫生部门觉得有必要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救人、收费先后问题。而且,医改已经明确公立医院必须坚持公益性。先救助危重病人,再谈收费,成为公益性的一种体现。但这些都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措施来保障。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朱发进认为,政府应该制定医疗机构救助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有了相关补偿,医院乃至医生才能毫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对患者的抢救当中去。这也是解决“先收费后救人”问题的一个较为根本的措施和出路。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发现街头“三无”危重病人由公安机关持民政部门证明,直接送往福州市一、市二医院先行抢救治疗。福州市卫生局每年也拨付一定的资金,用来支付市一、市二医院为收治无主病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福州市一医院急诊科主任林修说,政府补贴只针对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病人,但实际上医院接收的“三无”病人大多没有民政部门证明。政府的补偿只占到拖欠医药费用的40%左右,其余六成要医院自己承担。有时病人送到医院了,其他部门就不管了。要让医院“先救人后收费”没有后顾之忧,还需要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各部门协调。

福州第四七六医院办公室主任梁江萍则认为,在救人之后,我们还要通过专门的机构来查清该患者是否真的无力付清医疗费。对于“三无人员”,对于一些获得治疗后的患者或其家属恶意拖欠医疗费用的行为,司法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追索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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