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飓风行动严查气站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核心导语
2004年7月20日上午9时40分许,成都市五里墩支路49号的液化气经营部发生爆炸,导致经营液化气的湖北籍夫妇陈军淘、王蓉当场身亡,死者的儿子、侄儿及路人共7人被烧伤;2009年6月6日17时许,人民南路二段天一大厦内侧楼下天然气管道发生泄漏起火燃烧……
随着夏季的到来,燃气安全隐患日益突出,进入了事故高发段。记者了解到,成都市约有70万只液化石油气(LPG)钢瓶。那么,这些钢瓶是否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检验?市场上是否还有过期报废钢瓶继续使用?为此,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人员,雷霆出击,对我市周边部分气站进行了突击检查。同时,执法大队开通了028-86607028举报热线电话,欢迎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充装气站和违法行为。
突击检查 4种违规现象突出
今年5月20日上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接群众举报,成都市新都区某加气站在违规加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新都区调查了解。下午1时许,执法人员来到该加气站门口。
“等一会儿,如果他们有违规行为,一定会在这个时候有装气瓶的车辆出入!”一位执法人员很有把握地分析道。10分钟过去了,20分钟过去了,当时针走向15时30分,加气站里缓缓驶出一辆封闭的小型货车。“上!堵住大门!”只见执法人员一个箭步上去,将大门堵住。措手不及的货车司机只好乖乖下车接受检查。
“没有年检的有1只、2只;报废气瓶有1只、2只;不能充装的气瓶有1只、2只……”执法人员认真地检查着一个又一个钢瓶并记录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液化气充装站存在4大违规现象:为过期气瓶充气、充装了非自由产权的气瓶、未做好充装前的检查、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充装站几十只不符合规定的气瓶进行了异地封存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执法人员表示,如果他们在复查中发现该充装站依然存在违规现象,将依法取消其充装资格。
利剑出鞘 齐抓共管保安全
据了解,民用液化石油气是城市主要燃气种类之一,其主管部门是当地的城市建设部门,并且有多个专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安全工作。
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今年5月中旬开始突击检查到现在,在成都市周边共查处10家加气站,有200只左右违规、报废等气瓶。“这些气瓶,我们进行异地封存!对这些现象和气站,我们将立案进行查处。涉案加气站将按新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液化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涉及多环节、多部门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液化气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的全方位、覆盖式监管,需要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和联合执法。
这位负责人表示,质监部门将在对液化气瓶的监管中,逐步推广应用电子标签“身份证”,对气瓶的制造、充装、检验、销售、使用期限和更换频次等相关信息实现气瓶的动态管理。同时,联合城管、工商、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查处机制,加大打黑堵源的力度,取缔一些非法的代灌点,严禁送气车辆装载超量、乱倒残液、私自倒气、私设代灌点等违法行为。
治标治本 “蓝瓶时代”呼之欲出
“成都每年有500多起液化气泄漏事件,其中液化气燃烧爆炸事件近百起。”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液化气瓶在成都就有30年的使用历史,仅成都市目前就有大约70万只气瓶,分布在市民、餐饮娱乐、各大医院等用户手中。目前在三环路外等郊区数量仍然很大,而且一些市民使用的气瓶甚至有20多年“高龄”,变薄的钢壁非常危险。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液化气钢瓶在充装、运输等环节的“猫腻”,实现从生产、监管到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在4年内投入1.6亿元,“消灭”数以百万计的液化气“流动炸弹”,并逐步推广使用新的液化气专用气瓶(蓝瓶)。今后,通过新的气瓶技术和监控系统,我省每个液化气瓶都可拥有自己的“户口”。
由于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气瓶不是由充装站所有,部分经营户为了牟利,持不合格气瓶到充装站违规充装,或者使用过期气瓶和报废气瓶,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而蓝色钢瓶设计有严密的安全装置,并具有可查询的特点,可消除黑气瓶、报废气瓶的危害,减小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
据悉,蓝瓶将引入条码管理和互联网监控,每只气瓶的充装、出库、用户、过期、报废过程,都将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及时提示气瓶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监管部门在掌握这些动态数据后,将进行有效监管。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成都市第一家石油气蓝色安全钢瓶配送点在新都区正式启用,未来4年,蓝色钢瓶将可能逐步取代目前在火锅店普遍使用的传统气罐。 记者 李卫平 李斌 报道
▲新闻背景
今年刚颁布的新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