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有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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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警备区昨举行首发仪式将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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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领到居民身份证。本报记者 宋维国 摄
本报讯(记者 宋维国)近日,兰州市公安局经过精心筹备,开展了为兰州地区现役军人申领发放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并于6月3日在兰州警备区举行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兰州市公安局局长王幸介绍,以往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由于没有自己的居民身份证,给他们以公民身份参加社会活动带来了诸多不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加强人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为了让现役军人更加便利地参与社会活动。
为确保驻兰各部队军人居民身份证工作顺利开展,今年4月份以来,按照省公安厅的要求,市公安局及各有关部门经过精心安排和紧张筹备,在驻城关、安宁等部分部队,开展了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试点工作,从信息采集、审核签发、抽检打包、信息上传,到成品证件领取,都进行了系统的操作。目前,在省公安厅、兰州警备区以及市局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首批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已经成功制出,并开始批次发放,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由于办理身份证需要大量繁杂的工作,因此从开始试点到正式首发需要较长的一个过程。现在,此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基本结束,以后为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将更加顺畅和便利。
解读
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
6月3日,在兰州市公安局为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举行居民身份证首发仪式后,就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发放使用的实际意义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市委常委、兰州警备区政委张殿元大校。
张殿元告诉记者,1985年,国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因此,截至目前,军人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或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件管理和使用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工作单位、职务、军衔的变化,军人持用的部队身份证件需要经常更换。同时,军人使用部队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事务时受到不少限制,造成很多不便。而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性、惟一性、稳定性、强制性、通用性等特点,军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在办理诸如储蓄、保险、购车、购房等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事务时,都将更加便捷。
“居民身份证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军人以公民身份进行社会活动,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张殿元说,“同时,将军人纳入国家人口管理范围之内,有利于国家加强全国人口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现役军人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
我国从1985年起开始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1999年开始建立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在公安部和解放军四总部的共同努力下,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工作于2001年基本完成,2003年6月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首次将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扩大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
2007年10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几十年来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历史从此结束。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本报记者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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