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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邑法庭内杀人凶手被抓获 家属质疑法庭人员未参与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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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嵩明县白邑法庭未设安保人员。 记者 周明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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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妻子提出离婚极度不满,丈夫邓加喜竟然迁怒于前来旁听的女方亲属。5月26日,作为被告的邓加喜竟在昆明市嵩明县白邑人民法庭院内挥舞镰刀砍向原告妻子及其家属,造成一死一伤的骇人血案。昨日,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同时,该案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云南省、昆明市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对此案展开调查。昨日,杀人凶手邓加喜已被警方抓捕归案,正在接受调查。

案件通报 ?

26日法庭共有4名工作人员

昨日,嵩明县委宣传部向新闻媒体发出了《关于邓加喜在白邑法庭后院内行凶伤人的情况通报》。通报称,邓加喜,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嵩明县人,农民,住嵩明县滇源镇麦地冲村委会哨门前村。杨昌美,女,1972年10月15日生,系邓加喜之妻。死者张丽萍,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系杨昌美的表妹。

5月26日案发当天,白邑法庭共有4名工作人员,即白邑法庭庭长王俊才、审判员李艳明、书记员郭平和人民陪审员起昆。邓加喜和杨昌美进入法庭大院后,双方均没有向法庭工作人员报告到庭情况。当时,庭长王俊才和书记员郭平从12点起至案发时一直在审理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审判员李艳明和人民陪审员起昆正在对一起离婚纠纷进行调解。期间未发现异常情况。

家属质疑

法庭人员没有积极参与抢救

通报称,12点36分左右,白邑法庭庭长王俊才和书记员郭平听到喊叫后,立刻中止开庭,冲到后院,见到张丽萍已受伤,王俊才当即向派出所报案,并安排其他同志拨打110报警,接着打120叫救护车;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情况。李艳明和人民陪审员起昆听到喊声后,也立刻来到场院中,与王俊才、郭平一起疏散群众,控制现场。110巡警赶到后,法庭人员就带着巡警去看现场,并叫家属把伤者抬上警车送医院抢救,后张丽萍送滇源镇卫生院抢救无效于下午两点死亡。

死者丈夫李文华对这份通报提出质疑,他说,当时他赶到现场后,情急中一直在大喊:“谁有车,帮我把人送到医院呀!”但是法庭的人有些站在二楼窗内往外看,有些人就在一楼的后门门口,但没人出来帮他。李文华还说,法庭院子里停放着那么多车,在他呼救时,竟然没有一个人愿意开车送伤者到医院,而事情发生后,也没人出面解决问题。

记者调查 ?

凶手用编织袋藏镰刀

记者从通报的情况看,法庭工作人员在案发后,确实没有积极参与伤者抢救的情况。而法院方面,至今也没有正面与死者家属进行接触。

邓加喜的凶器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这一敏感问题一直成为死者家属心里一大疙瘩。死者丈夫李文华说,当时双方10多人进入法庭时,大家都看见邓加喜并没有携带什么凶器。后来发生争吵后,凶器才突然冒出来。

至于这把镰刀凶器的来路,一些人说,镰刀就是从法院里拿来的。李文华说,他后来才知道,镰刀确实是从法院内的一辆白色夏利车上拿出来的。

此案发生后,嵩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立即成立了由县政法委牵头的工作组。工作组经初步了解,说是邓加喜在前来开庭前,对其代理人谎称说要为孩子带点衣服,并用编织袋将镰刀藏匿其中才带至现场的。

昨日中午,当地警方将相关案情与死者家属进行通报。犯罪嫌疑人邓加喜已经在案发9个多小时后,被当地警方抓捕归案,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读者声音 ?

法院应加强安检

此案经本报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发表自己的观点,有人认为,法院对参加旁听的原、被告双方,甚至旁听人员都有必要进行安检。

在法庭院内挥刀砍死人,凸显出了一些基层法院(庭)安全保卫工作意识的淡薄。市民张先生说,如今,一些刑事或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允许家属和公众旁听。这是法律程序的需要,但是既然实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就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有人闹事或被告人滋事行凶。不仅要加强法警的力量,必要时还应取得公安民警的支援。

许多市民说,在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开庭,旁听者随意可以进出,没有人对此进行安全把关,没有例行安全检查,有人携带凶器进入法庭也如同入无人之境一样。这样的开庭环境又怎么不让人担忧?按照司法程序,法院开庭应有法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可白邑法庭院内,被告人竟然挥舞镰刀一通乱砍,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有市民认为,在法庭院内,原告和旁听者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法院如何断案?

目前,受害者家属与警方对于法官当时的表现各执一词,受害者家属称“案发后,法庭人员吓得躲了起来,法院里没有见到一名法警和法官”,而嵩明县警方的通告则称,“白邑法庭庭长王俊才和书记员郭平听到喊叫后,立刻中止开庭,冲到后院,见到张丽萍已受伤,王俊才当即向派出所报案”。

有关凶器的来源也存在争议,受害人家属称,“镰刀是从法院内的一辆白色夏利车里拿出来的。”有关方面则称,凶手对其代理人谎称带孩子的衣服,用包装袋将镰刀藏匿带至现场。真相如何,大概要等专门成立的调查组才能查清。

市民认为,不管当时具体情况如何,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对于案件的发生和凶手的逃脱负有一定的责任。有市民反问,案发当时,为何没有法警出来制止?而凶手从法庭院子里逃跑后,为何没有看到有法警及时追捕?

有关人士认为,一方面法院加强警戒,要配备相当数量的法警来保证法院秩序和诉讼参与人的安全,特别是要为基层法庭配备相应的法警,不能再让法官办案、警戒等等一肩挑;另一方面,对于已有的法警必须要加强他们的素质,强化训练,法警要能担当起维护法院秩序的艰巨任务。

有关人士认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有保护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对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有携带危险品的,应禁止其进入法院(法庭)。白邑法庭未履行必要的检查手续,使得受害人等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记者 夏体雷(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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