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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副大队长杀人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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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拨开情杀迷雾》后续

刑侦副大队长杀人被判死刑

省高院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通讯员 贤群 钟轩

本报驻温州记者 解亮

早报讯 这曾是一起很特殊的案件,被告人是原平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他未做有罪供述,连凶器、死者血衣等物,也下落不明。

但检察机关最终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指控郑思维犯下故意杀人罪。温州中院一审判决郑思维死刑,赔偿被害人王祥森亲属52万余元(详见本报去年7月10日A13版相关报道)。

郑思维在上诉中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王是在自己的车上自杀的。另外,此案有关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定案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名不能成立,要求改判。

浙江省高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核准。

省高院查明,案发当月,王祥森曾驾车追赶、拦截郑的车辆,并要求郑、韩结束交往。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案发当晚,王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郑,要求见面。

郑思维为了保持与韩某的交往,与王祥森的矛盾激化,具有杀人动机。

三级公安机关的相关鉴定结果已证实王祥森系他杀,可排除自杀可能性。郑思维上诉所说的“自杀情节”不成立,不予采信。

郑思维称将受伤的王祥森交给一名叫“小杨”的男子处理,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印证,而且严重违背常理,显然是狡辩。

虽然郑思维拒不供认杀害王祥森的事实,但省高院认为,此案的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郑思维杀害王祥森的事实。

省高院认为,郑思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满足私欲知法犯法,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罪证,归案后拒不认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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