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持有的出土文物合法吗
正义网-检察日报
罍,是奴隶主贵族盛酒或祭祀用的礼器。在湖南省博物馆陈列的这件青铜,高44厘米,重9公斤,造型庄重大气,工艺精湛,具有很高的艺术及考古价值。然而,就是这样一件珍贵文物,却至今难以判断它的归属,也由此引发人们对权属不明的出土文物到底是该“收归国有”还是“藏宝于民”的思考。
■本报记者王地 《法治中国》记者肖金虎
■我们要尊重通过继承这种法律方式合法取得文物所有权,否则只能推出这样一个悖论,所有的祖传文物都是出土的,就一定属于国家所有。
■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我们的博物馆不能收购赃物,一旦收购赃物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即便是认为某件出土文物应该收归国有,也要采取合法的措施。
■即使私人所有文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也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18年“国宝疑云”未散
在湖南省博物馆“青铜陈列区”里,人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件铜器“宝物”。据专家考证,这是一件青铜罍,是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祭祀用的礼器,在青铜器中属“重器”,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为国家一级保护文物。
然而,很少有人知道,这件从益阳市博物馆运来的“国宝”,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一直处于“所有权归属难定”的漩涡之中,而且这个争议或许还将持续一段甚至更长时间。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2005年,湖南省博物馆新建的展厅里。余临昌花了50元钱购买门票,青铜罄就静静地放在展厅靠墙一角的展柜,破损处经过了文物专家的修复。这是余临昌第二次看到青铜罍。第一次远在1981年,是在湖南省宁乡县毛公桥乡游草塘村的一个柴房里,那是他的岳父姜寄君家。
博物馆里的一个老讲解员见余临昌看得仔细,还对他感叹,“这个文物惹了好多麻烦”。
“好多麻烦”,指的就是一场持续了18年的诉讼。这也被不少人认为是“全国首例个人向国有博物馆索要文物案”。
老讲解员并不知道,余临昌就是这场诉讼中的核心人物。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余临昌从清华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新疆工作。在那里,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姜秋云。不久,他们结婚了。一天,姜秋云告诉丈夫:“我家有个破旧的铜坛子,是父亲解放前从地下挖出来的,父亲一直将其视为宝物,很少向人提起。”妻子的这番话一下子引起了余临昌的兴趣。
1981年,余临昌和姜秋云回到家乡湖南。铜坛子被刨了出来,岳父姜寄君把它作为结婚礼物送给了余临昌夫妇。
1986年,余临昌将铜坛子存放在姐姐家。没想到,几年后,铜坛子竟在姐姐家丢失了。可笑的是,偷走坛子的是一个叫胡建云的孩子,他是余临昌姐姐的儿子的同学。胡建云偷坛子的动机,不过是文物部门承诺的上交文物可以得到奖金。上交了坛子,胡建云从益阳市博物馆得到奖金850元。
查明了坛子被盗的事实,余临昌到益阳市博物馆索要青铜罍,遭到拒绝,理由是出土文物属于国家。无奈之下,余临昌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益阳市博物馆返还被盗文物。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余临昌的主张,判令益阳市博物馆将文物返还给余临昌。判决之后,益阳市博物馆不服,上诉至益阳市中级法院。
事情在这之后发生了变化。1996年7月4日,益阳市中级法院以“本案需以胡建云刑事案的处理为依据”,中止了诉讼。而当地公安机关却一直以案件未结拒绝向余临昌作出回应。
2005年9月中旬,国家文物局就此事给当地的一份批复中称:“经调查,该文物于1964年出土,在性质上属于出土文物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
这一纸批复,直接断了余临昌企图通过民事诉讼要回青铜罍的路径。2006年1月,余临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把国家文物局告上法庭,法院未予受理。
余临昌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最后等来的终审裁定为:国家文物局所作《批复》是针对湖南省文物局作出的内部答复,该行为并未直接影响余临昌的权利义务。
此后,余临昌又反复几次向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高院起诉,但均因“一事不二理”未被受理。
就这样,余临昌索回青铜罄的路走到了绝境。
民间流散文物都归国家所有?
这场“国宝”争夺战的脉络虽然清晰,但由于权属纠缠不清,所以案件结局始终显得扑朔迷离。其中,争论的焦点集中到了余临昌的“宝物”是不是“出土文物”以及何时出土上。
余临昌说,青铜罍是岳父解放前在自家屋后刨笋时刨出来并赠给他的。
文物部门认为,青铜罍是一件“出土文物”,而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显然,这件文物应该收归国家。
益阳市博物馆还提出证据,证实文物系在1964年出土,收归国有更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益阳市博物馆调查得到的证人证词来自余临昌岳父姜寄君当年的邻居刘富连,而余临昌自己也拿出了一份他搜集到的刘富连的签名笔迹,据他看来,博物馆所持证词似有刻意造假的痕迹。究竟签名笔迹是真是假,还有赖于专业的笔迹鉴定。
且不论益阳市博物馆的证据和余临昌的反证谁是谁非,这里有一个关键的问题,何时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其分界线在哪?
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就规定,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这就意味着在这部法律生效之后,如果再挖出文物,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挖出文物者有义务保护并将文物交给国家。
那么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呢?该怎么认定?
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表示,文物法出台前,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也是有法可依的。早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凡地下埋藏及发掘所得之古物、标本概为国有。”到了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新中国第一个综合性文物行政法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文物法》不过是继承了这一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云霞告诉记者,尽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解放前出土的文物不能纳入建国后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但是,根据民国时期的《古物保存法》,所有地下埋藏文物和地下埋藏裸露于地面的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
余临昌强调宝物是其岳父姜寄君在自家屋后刨出来的,那么,解放前在自家宅地里挖掘出来的和在别的地方挖出来的文物在权属上有区别吗?
对此,王云霞解释道,根据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在自家宅地挖掘出的埋藏物和在别人土地挖出的埋藏物归属确实不同,但该法典同时规定,如果该埋藏物属于具有艺术、考古、科学价值的文物,其所有权归属问题按特别法规定处理,而《古物保存法》就是特别法,因此,无论在自家宅地还是别的土地上发现文物,所有权都应归国家。
那么,是否所有的出土文物,无论解放前后,都应该无条件地收归国有呢?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不这样认为。他指出,我们要尊重通过继承这种法律方式合法取得文物所有权,否则只能推出这样一个悖论,所有从地下发掘的祖传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这的确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问题,涉及到散落民间的大批量的文物的所有权属性问题。一般而言,家传文物多是从地下发掘出来的,如果都要追究,收归国有,会引起社会的恐慌。而这,不是法律所希望看到的。所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晓耕指出,文物是可以依法个人收藏的,即便是“国宝”。因为法律并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对一个国家而言,“藏宝于民”是应该被允许的,只要是在合适的范围内。
“国有”“私有”皆应依法占有
由此看来,余临昌这场官司就有了更普遍的意义。接下去该不该打,该怎么打,都很值得关注。
王云霞认为:“余临昌要想胜诉,首先必须证明该文物确实是解放前出土的,其次要证明妻子在继承该文物时不知道它是出土文物。而这后一点显然很难证明,因此我认为余临昌很难胜诉。”
尽管这起案件的前景还很扑朔,但是专家们透过这起案件却发现了更多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影响民间文物收藏的秩序和稳定。
比如,博物馆在收购藏品时,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当未成年的胡建云把文物交给博物馆时,博物馆为什么没有详细问明情况?赵晓耕教授直言:“其实这件事情的症结并不在于国宝青铜罄是什么性质的文物,而在于文物部门具体获得这件文物的过程。”
对这一意见,刘俊海表示认同。“当未成年人拿来这个青铜罄的时候,博物馆方面应当亲自去征求他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他父母的意见。但是博物馆方面没有问,就属于重大过失。”
还有人担心,如果本案最终判定博物馆胜诉,会导致更多人偷取私人收藏的文物卖给国家的现象出现。王云霞说这种担忧大可不必。“正如同大家都知道走私毒品很挣钱,但不会导致大家都去走私毒品一样,因为那是犯罪行为。国家的博物馆也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文物,包括盗窃的文物。”
王云霞同时告诉记者,本案至少为处理类似案件带来两点提示:一是很多人有误解,以为只要是私人解放前出土的文物就属于私人;二是我们的博物馆不能收购赃物,一旦收购赃物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即便是认为某件出土文物应该收归国有,也要采取合法的措施。
盛世兴收藏。当国家日益富强,艺术品市场也会愈发火热,而民间,自然成了这股暖流的源头。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获得这些价值连城的艺术品?个人如何才能保证合法持有、买卖文物?这成了一个问题。
李晓东说,即使私人所有文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也不是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任何私人文物的所有人,不得借口拥有文物所有权,在行使其所有权时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而要保证文物市场的合法有序,政府部门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在保护私人所有文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同时,负有指导、监督私人文物所有人履行保护文物义务的职责。“所以说,”李晓东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为,更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尊严甚至存亡。”
刘俊海则对记者说,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依法持有的祖传文物及合法途径取得的文物,包括通过赠与,通过买卖,通过参与拍卖过程当中的竞拍的行为取得的个人文物的所有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说到这起案子,赵晓耕建议,为了保护广大公民收藏文物保存文物的积极性,这起案件不能再这样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了,“法院应当给一个最终的说法。毕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才是终极的审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