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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叫停二手房买卖一方办证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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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实施《城镇房地产登记规范》

●明确阁楼夹层插层等不属于层数

●登记面积有误有具体处理办法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阁楼能否算层数面积计入房产证?房子实测与登记面积有误怎么办?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本月起《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下简称《规划》)正式实施,对房产证登记的纠纷热点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市民可按图索骥进行办理。

看点一:

二手房叫停委托一方办证

不少市民在买卖二手房时,往往会委托同一个地产中介经纪进行代办。这一方面可能方便了经常不在本地的买卖双方,但也给中介经纪违规卖房提供了操作空间。不少房地产买卖纠纷,就是卖家表示自己什么都不知道,房子就成了别人家的。

此次《规范》叫停了该种代办二手房产的行为,明确房地产买卖或抵押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人或者当事人一方办理房地产登记。这一新举措将能更好保证二手房买卖的安全,减少市民房子被骗卖的情况出现。另外,登记机构可以将不同登记类别的申请合并受理,把多种房贷申请和抵押申请的登记手续合并受理,市民能更快办好房贷按揭手续。 市民购买一手房申请购房按揭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也可以受理商品房预购登记和该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加快办手续的速度。

看点二:

无扩建旧房按实测面积

在房产证的登记上,面积大小是很重要的内容。而在过往的咨询会上,市民也往往因为实测面积与房产证面积的出入很烦恼。曾经有一位老太太拿着清朝的地契,表示房子的面积一直都比房产证登记的面积要大,要求进行更改。而此次《规范》,对这种情况也进行明确:原来以自报面积登记发了房产证,但现在实测面积比原来大的,有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竣工图为准,没有规划验收或规划验收竣工图的,以报建资料为准。

如果没有报建资料的,就按照4种规定进行办理。其中包括,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基本相符,房屋没有发生扩建、加建、改建的可能性的,按实测面积确认权属;实测与地籍图反映的形状不相符,可能存在扩建、加建、改建的,对增大部分面积,由当事人到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确认权属。

看点三:

已处理违建按实测面积发证

有些市民在使用房子的过程中,会在阳台等地方利用空间,搭建一些遮阳棚多出几个平方米的违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使用成为事实后,也会发生房产证登记上的纠纷。市民要求将该部分面积也纳入房产证登记范围。《规范》明确提出,规划部门不同意保留使用或属租住户搭建的,应注记:另有××平方米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而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已作处理,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同意保留使用的,按实测面积登记发证。实测面积比出让合同增大部分面积,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另外,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增大面积部分的权属的,在房地产证的“房屋面积”栏填写合法权属面积,并在房地产证附记栏注记“另有××部位××平方米未申请权属登记”。

看点四:

阁楼夹层等不算层数

老城区有市民在房屋使用中,加建了阁楼等面积。但这部分面积在房产证没有进行登记,在遇到房屋拆迁等问题时,市民认为这部分面积也应该列入产权范围。

《规范》明确,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层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层数按整幢房屋的自然层总层数,而非房屋单元所在层次。

层数标示为阿拉伯数字,有分数的用“-”间隔,如1-2/3层 。层数按照测绘图填写。初始登记中整幢确权的,含有地下层部分的不在房屋层数中表示,但应在房地产附记栏注记。但分层确权或地下层单独进行确权的,应在房屋层数中注明。层数复杂难以描述的,可填写“详见附图”。

房产证

八种情形要办理预告登记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出售预购商品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2.预购人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经司法机关认定或拍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预告登记;

3.预购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预购商品房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预购商品房继承预告登记;

4.预购人因离婚析产或共有房产析产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析产预告登记;

5.预购商品房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6.在建工程因债权债务或其他原因设定抵押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

7.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预售人和预购人双方因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办理预购商品房注销预告登记。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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