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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差点索回千万赔偿 “红河啤酒”落入诉讼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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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方从头至尾只卖过一箱啤酒,却差点索回千万赔偿

曾经的“红河”被折腾成了“红火”

从2001年至今,从一步步踏踏实实发展起来,并成为云南州市首家上市公司的云南红河,为什么就会被一张没有商品的商标折腾,是云南红河没有法律意识,还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回首几年来云南红河的经历,所有的诉讼就是一个陷阱。

经历 ?

云南红河风雨路

云南红河的前身是1966年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府出资成立的红河州铸管厂,当时生产铸铁管、马钢件、焊剂等,其中的焊剂也是申请注册为“红河”商标。后来,红河州铸管厂又多次易名,随后主要生产饮料、焊剂等。

1992年,焊剂厂和饮料厂被关停。随后,该厂与上海华光啤酒厂联营,开始生产啤酒,厂名也改为了上海华光啤酒厂开远分厂,成为了云南最早与上海合作的企业之一。后来,为了避免工商注册地让人产生歧义,厂名改为开远市光明啤酒厂,生产“光明”牌啤酒。当年12月,经云南省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云南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啤酒、涂料、胶水、地膜等产品。1997年,再次更名为云南光明(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啤酒成了主要产品。

1998年更名为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后,达到了年产10万吨的能力,几年后就成为了云南省重点保护商标。

1999年9月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同年12月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了云南省州市的首家上市公司。公司生产“红河”啤酒后,在昆明等地的销售异常火爆,商标侵权案官司发生后,“红河”不能用了,产品销售一落千丈。后来,瓶贴“红河红”也因官司不能用,又改成了“红火”,后来又注册了一个“民牌”。

2007年,原公司的啤酒资产被剥离,成立了红河啤酒有限公司,成了独立法人,继续生产经营啤酒,地址仍在开远。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东中院的1000万元赔偿改为了两万,这时候赢了官司的云南红河人应该高兴,但是,几年来的几番折腾之后,云南红河元气大伤,无论是销量、利润还是上交的税收都大不如前。

尴尬 ?

曾被当做反面教材

云南红河官司发生前,啤酒年销售达2.5万吨,官司发生后,“滇泉”牌红河啤酒停产,后来推出的“滇泉”牌红河红也被迫停产,直到目前,公司所生产的4种牌子产量相加,去年也仅有1.7万吨,并且亏损了460万元,与官司前两年上缴税收2045.80万元和2436.08万元相比,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公司法律顾问徐晖说:官司一出,就有媒体开始炒作,批评成篇,甚至有些媒体请出专家解答。现在看来,并没有专家预测到从赔千万到赔两万的结果。事发后,职工们心理倍受打击,但因公司思想工作的跟上,没有出现大的波动,但他们同样承受着“停产了、要倒闭了”等心理压力。

面对媒体报道、相关部门领导质问,企业领导压力可想而知,饭无味、夜难眠,不是1年,而是9年。

外界说的最多的是企业知识产权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导致这种后果活该……到广东高院判决后,几乎轰动全国。因为商标仅侵案被判决赔1000万,这是全国首例。职工们获悉后个个义愤填膺,他们不但不能理解这种判决,而且对法律的公平公正都产生的怀疑。

负责公司人事工作的郑晓钧1994年进入企业工作,他从头至尾经历了这场官司。从“红河”侵权,接着“红河红”又侵权,从省州一个重点保护企业,一下子成了边缘化企业,官司就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有些人直接问,为什么不先注册?“我认为法律上有漏洞,是人家钻的空子。”但对于很多职工来说,谁都不服,坚决支持打官司。不理解的是,他们在山东,我们在云南,怎么就侵权了!几乎所有的职工都认为:“我们是违反了商标法,但绝对没有损害对方的经济利益,怎么能算侵权呢?”

真相 ?

济南红河仅销一箱啤酒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山东济南红河经营部提交能反映其损失的证据,但济南红河经营部一直没有提交任何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济南红河经营部拿出了2001年6月1日开具的济南红河经营部的销售发票,销售商品为啤酒包装箱、瓶贴,总价值金额仅仅2200元。

法庭上,济南红河除抱出了一包法律规定外,也只是出示了红河啤酒瓶贴及红河啤酒产品的照片,并没有提交销售红河啤酒产品的证据,在啤酒销售中,也仅向法庭提交了2001年6月15日销售一箱红河啤酒的发票。

但云南红河对证据提出异议,指出济南红河经营部2001年7月才找到投资方,怎么可能6月15日就有产品销售,其受让和持有红河商标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既没有使用该商标,也没有因有商标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对济南红河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从2200元的包装材料数量来看,可生产的啤酒数量极少,纯属为诉讼炮制,不是真实的使用。除此而外,济南红河再没有提交使用“红河”商标的证据。也就是说,山东泰和与济南红河在使用“红河”商标上,唱出了一出空城计。

虽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认为:济南红河虽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红河”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的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济南红河为制止侵权行为客观上会有一定的损失,云南红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并判决云南红河赔偿济南红河损失费两万元;撤销广东高院和佛山中院的判决。

4月29日,是云南红河公司全体职工值得庆贺的日子,因为,他们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虽然自去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经过5个月的漫长等待,但结果让他们更进一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相信不公正的判决终会被法律所规范。

记者 任锐刚 通讯员 罗宏伟 摄影报道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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