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省坪塘劳教所财务科副科长受贿一万元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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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4月3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龙涛)今年1月22日,望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原湖南省坪塘劳教所财务科副科长、湖南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凌彬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此后,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凌彬非法收受刘平贿赂人民币15万元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书认定事实确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轻。
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抗诉及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上诉人凌彬利用其担任湖南省坪塘劳教所(湖南新生水泥厂)财务科副科长、湖南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为钟海斌、徐新明、颜铁军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钟海斌等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5年9月,湘潭新明工贸公司法人代表徐新明及其合伙人钟海斌、颜铁军未经招投标程序,承接了湖南牛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水泥生产线相关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徐新明、钟海斌、颜铁军共计缴纳了工程保证金500万元。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了尽快返还保证金,徐新明、钟海斌、颜铁军三人经商议同意后,由钟海斌于2006年春节在湖南牛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明亮(另案处理)的办公室给正在议事的上诉人凌彬及朱国武(已判决)、刘明亮各送一个装有0.5万元的红包,其三人均予以收受。2007年春节,钟海斌通过朱国武转交给上诉人凌彬一个装有0.5万元的红包,上诉人凌彬予以收受。
在此过程中,上诉人凌彬利用时任牛力公司财务总监的职务便利,积极协助罗培奇、朱国武,在工程未完工且湖南牛力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极为紧张的情况下,多次从湖南新生水泥厂借款,返还了徐新明、钟海斌、颜铁军缴纳的保证金500万元。
中院认为,上诉人凌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经审查,对于原公诉机关提出的原审被告人凌彬收受刘平贿赂15万元的指控,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锁链,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原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该笔事实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稿源:红网 作者: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