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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违法的是“示众”而不是“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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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晨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 琳

4月23日上午,温州市在某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有6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32名刑事被告人被公开宣判。当地媒体报道称,广场上挤满了上万名前来观看的群众。

近年来,围绕公审公捕大会的争议一直未曾停歇,此次温州的公判处理大会也有同样的遭遇。先是温州本地市民在论坛上激烈争议,27日《法制日报》报道了这一消息并经一些门户网站转载后,论辩更是扩展到了全国。支持者认为,公判大会对不法分子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反对者认为,这一做法严重违法。而在笔者看来,简单地说“公判有理”或“示众违法”都欠缺足够的说服力。

首先,温州此次公开宣判处理大会,虽然包括公开宣判,但又不仅仅只是宣判。如前所述,还有6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开逮捕。被逮捕者之所以要称为“犯罪嫌疑人”,是因为他们还没有经过法院的依法审判,因此,不能将他们当作有罪的人来看待。正是基于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执行逮捕或拘留时,开始给嫌犯戴上头套。头套的作用正在于避免嫌犯在周围人群过分的好奇注视下,感受到人格侮辱。从逮捕的法律性质上来看,这并非惩罚手段,而只是一种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当逮捕成为必要时,侦查机关就应依定程序及时将嫌犯收押。鉴于每个案件的逮捕时机各不相同,且无论是检方的批准逮捕还是公安的执行逮捕,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定,集中逮捕实与诉讼规律背道而驰。人为地将65名嫌犯一并公开逮捕,既违背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

其次,温州此举虽然有浓厚的“示众”色彩,但是不是“游街示众”还有待考证。应先指出,公开宣判并不违法,反是法律的硬性要求。审判公开不但是各国公认的司法准则,也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更是明确,“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宣判并不违背无罪推定,而恰恰是要通过公开的形式宣告法律的实现。当然,宣判一律公开,也不表示宣判就可以示众。笔者也坚决反对将嫌犯或已被定罪量刑的罪犯游街示众。只是“示众”和“公开宣判”其实多数时候不易区分。“示众”并没有一个绝对的界定标准,不论是在法庭内“公开宣判”,还是通过电视直播“公开宣判”,抑或在广场上“公开宣判”,严格来说,都符合“示众”的特征。公众对前两种公开宣判的形式多半不会产生质疑,而独对在广场上的公开宣判不能接受。这一社会心理着实令人寻味。如果以宣判时观众的多少来判断,那么宣判直播都应取消。如果依宣判场所是法庭内还是法庭外来判断,那么所有田间地头广场剧院的宣判都应以“示众”为由予以禁止。从中国司法的现状来看,“示众”文化固然源远流长,司法神秘主义却也是根深蒂固。既应祛除“示众”流弊,又应倡行司法透明,这才是对“公开宣判”应有的态度。

从网上公布的图片可以看出,温州此次“公开宣判”中有违法治理念之处着实不少。比如一字排开的被处理人(不知是嫌犯还是被告)多数穿着醒目的囚衣;如果是接受宣判,被告人应该面向国徽和法官,而在照片上他们面向的却是围观群众;会场的中心是“大会主席台”,隐喻着“大会”替代了法庭,一场司法活动俨然成为政治活动……凡此种种,都在减弱“公开宣判”的司法功能,与此相对应的是,“示众”意味因这些细节愈加凸显。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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