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账”的老大被判输了官司
扬子晚报
其他兄弟姐妹都知道父母要把房子留给两个兄弟的事,唯独做长兄的田大明“不知道”。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同胞争房产的案件,因原告田大明所陈述的事实明显有悖常理,且其说法被其兄弟姐妹及证人一致否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田大明的诉请,并要求他承担一万五千元的诉讼费用。
田明华、许凤文老夫妇在南京城南生活了一辈子,生了五儿一女,含辛茹苦将他们拉扯大。儿女陆续成家立业后,两位老夫妇一直居住在城南某巷38号房屋内。这是座老房子,修建于1965年,虽然破旧,但却是一家人遮风避雨的港湾。上世纪80年代及2002年,房子各翻建了一次,面积也由当初的不足50平方米,扩大到了160多平方米。2002年12月,房产部门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田明华,建筑面积为166.65平方米。如今,田明华老夫妇都已过世,但他们生前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儿女间为争房产伤了和气。今年年初,长子田大明将房产的现拥有者、他最小的弟弟田一新及侄子田浩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田明华擅自将房产卖给了田一新他们,没有经过他同意,这样就损害了他的合法继承权。田大明请求法院,判决这份房产买卖合同无效。而连同田大明一起当原告的,还有他的女儿田莉莉。
因为该案涉及继承,田大明的另外三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该案的诉讼。在法庭上,田大明说,母亲2006年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对房产进行分割。2008年父亲也去世了,父亲去世前,与田一新、田一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子80%的所有权卖给了他们,价格为6万元。“我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父亲去世后才知道这事的”。田大明认为,原本属于母亲的那部分房产由父亲和他们兄妹共有,不能由父亲擅自卖给任何一个兄弟姐妹。
对于田大明的说法,田一新进行了批驳。他说,房子在2002年翻建时,父母和他们六个子女就达成了家庭内部协议,除了他自己和另一个哥哥田一磊外,其余子女包括原告均表示不出资,今后也不参与房屋的分配。母亲病重期间,父亲拟定了房产分配协议一份,明确房产中的80%由田一新和田一磊共有,其他20%归父亲所有。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都在分配协议上签了名,唯独田大明不愿签名,理由是他不要该房,没必要签名。后来,田一磊将属于他的那部分产权,过户给其子田浩。在法庭上,其他几个兄妹及邻居对此均予以证明。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原告田大明是知道并认可协议所述的分配方案的。田大明以未经其同意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田大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秦法 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