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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友办公室亲热被录像欲状告公司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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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男子办公室和女友亲昵被录像

事发海口一公司,男子欲告公司安装摄像头侵犯隐私权;

律师:公司在该事件中不构成侵权

孙某今年26岁,去年5月,他成为海口国贸北路某医药公司的一名销售内勤。

从上班第一天,公司总经理就要求所有办公室职员在上班期间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不能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总经理提醒所有员工,公司的办公室内装有摄像头,员工工作期间,摄像头会录制办公室画面,此举一是为保护办公财产,二是为监督职员上班期间的考勤和工作态度。

孙某工作近一年,公司人事经理曾两次与其单独谈话。第一次谈话在去年9月,原因是摄像头监控到孙某上班时间经常偷偷使用电脑聊天,人事经理训了孙某一通,并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孙某心想,不在公司网络聊天也无所谓。

孙某所在公司的多位同事,因为工作时间打瞌睡、“煲电话粥”等被摄像头录像后,也被人事经理找去谈话。

今年1月,医药公司的技术部称办公室的几个摄像头已经损坏,孙某也知道了此事。

今年3月底,公司的人事经理找孙某第二次单独谈话。办公室的监控录像显示,孙某经常在值夜班时,带一名年轻女子到公司,孙某常给该女子使用公司电脑玩游戏,并偶尔和该女子有亲昵之举,孙某的一举一动都躲不过摄像头的监视。

医药公司早有规定,内部不允许谈恋爱,更不允许带外来人员到办公室,公司电脑只能作为办公用途。

孙某又羞又气,承认其所带女子为自己的女友,孙某随即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冷静下来的孙某认为,因为摄像头的存在,侵犯了他的隐私自由,孙某坚称要把医药公司告上法院,并准备于近日到法院递交诉状。

  律师点评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有其特定范围和指代对象的。隐私是特指那些不为公众或第三人所知悉的个人信息或情况,简单来说,只要是当事人着力保护的,不希望被公众或第三人知悉个人信息或情况都可以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同时,隐私权是可以放弃的。

在本案中,孙某进入公司后,公司经理已经明确告知摄像头的作用和使用时间,孙某应视为接受公司的管理,放弃这部分的隐私自由,所以公司可以对孙某在公司的行为进行监控。同时,公司经理知悉这部分情况后,并没有大量宣传,而是单独找孙某谈话,这样的处理是合法合理的。

在办公区域及学校教室内是否能安装摄像头,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安装摄像头的目的以及产生的后果。办公室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向被监控对象明示,设备的安装位置和使用方式应限定在必要范围。监控设备的使用者有义务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有关图像、音频和视频。(律师 冯桦)

王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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