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豆腐饭”停电 酒家竟点大红烛(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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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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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清明节: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这一天,最集中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祭祀文化;这一天,也最能引发国人对逝者的深深思念。而围绕逝者,却缠绕诸多生者的恩恩怨怨。近年来,徐汇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殡葬纠纷:有丧家状告殡仪馆擅自处分遗体的;有丧家拒付丧宴餐费成为被告的;也有同胞手足为了祭奠先人之事对簿公堂的。这些形形色色的诉讼案令人深思……
【案例1】一具遗体
74岁的张老太继遭遇丧子之痛后,又愤然将殡仪馆推上法庭。张老太说,50岁的儿子因消化系统疾病,在一家医院接受诊治时不幸病故。深谙医道的她对医疗过程心存怀疑,认为有必要对儿子的死亡原因做鉴定。为此,她向殡仪馆提出暂时保留儿子的遗体。得到肯定答复后,她按照殡仪馆的要求提供了申请书,并交付1500元押金,办妥相关手续。
孰料3个月后,张老太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医疗纠纷交涉时突然得知,儿子的遗体早在1个多月前就已火化,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张老太又惊又气,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一直以泪洗面。她认为,殡仪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灭失了为查明死者病情真相而合法保留的重要证据,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返还押金1500元。
不过,殡仪馆方面有自己的理由,认为案件中遗体火化的合法与否姑且不论,张老太提出的索赔诉请基本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体火化与医疗鉴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医疗事故有封存的医案,遗体火化不会影响医疗鉴定的结果。即使医疗事故的说法成立,张老太也只能向医疗单位索赔,医疗事故的诉讼与本案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殡仪馆在未征得丧家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火化遗体,属履行合同不当,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故判决殡仪馆补偿张老太4500元。
【法官点评】遗体保管纠纷处理无法可依
本案中折射出的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遗体作为一种特定物,并非通常民法意义上的“物”,无法确定其经济价格,遗体灭失无从复原,也无法计算赔偿数额。遗体保管的约定与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合同毕竟是有区别的,遗体保管纠纷的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适用。谁是遗体处分的权利人?法律上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案例2】一顿“豆腐饭”
陆女士的丈夫因车祸遇难,在料理后事的过程中,陆女士选择了殡仪馆推出的一条龙服务,摆了13桌“豆腐饭”。然而饭吃到一半突然停电,酒家情急之下点燃备用的大红蜡烛。中年丧夫的陆女士及亲朋好友认为饭店将“白事”弄成“红事”,当即愤然离席而去,8000余元的餐费也未结。经交涉无果,酒家向法院提起诉讼。
殡仪馆的说法是,停电因电网发生故障所致,酒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当天的丧宴仅点心和水果未上,其余菜已按双方确定的菜单上菜完毕,陆女士等人乘黑一哄而散,拒绝付款没有道理,请求法院判决陆女士支付餐费8844元。
陆女士则非常气愤,她觉得作为餐饮企业,发生停电事故要有应急措施,事发后备用灯不亮,是酒家保养不当所致。酒家点燃有喜庆含义的大红蜡烛,令自己在感情上难以接受。酒家在用餐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瑕疵,属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餐饮酒家不仅负有提供餐饮服务的义务,也有为就餐方正常用餐提供便利的义务。本案中,电网瞬间断电后,供电部门及时恢复供电,酒家因自身原因没有及时恢复用电,存在一定过错,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存有瑕疵。而陆女士一方已享受饮食服务合同中的大部分服务,也应付适当价款,故判决陆女士支付餐费5700元。
【法官点评】殡葬服务更应凸显人文关爱
本案中,陆女士和酒家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有合同意识,恪守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别应当指出的是,殡葬服务和其他服务性行业是有区别的,因为它的服务对象是丧家,是一个刚刚经历了精神创伤的被服务群体,因此它的服务理应更突出人文关爱。而对于丧家来说,应该理性地对待殡葬服务中可能出现的瑕疵。节哀是一种修养,而宽容更是一种美德。
【案例3】一块墓碑
文娟和文娣是一对亲姐妹。姐姐文娟上世纪60年代去云南支边,并在当地成家立业。妹妹文娣则留在上海,结婚后仍与父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
2007年春节前,退休后的文娟再次回上海探亲时,吃惊地发现老宅已经动迁。几经打听才得知,父母一年前先后去世,妹妹一家已经搬入新居。好不容易找到妹妹的新家,可妹妹、妹夫一脸冷漠。于是姐姐只能在叔叔家落脚。清明将临,姐姐提出要去父母坟上扫墓,妹妹憋了半天才在一张纸条上写下墓址。
祭奠完毕,文娟绕墓地转一圈时不由怒从心起,因为墓碑的背面只刻了妹妹一家人的名字,作为大女儿的她连个名份都没有。文娟一气之下将妹妹告上法庭,以妹妹侵犯祭奠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妹妹赔礼道歉,重新立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而妹妹辩解,这么多年来是自己为父母养老送终的,姐姐从来没有给予父母实质上的照顾,相反在经济上还常向父母伸手。现在父母去世了,姐姐说是探亲,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要想分财产、分房子。经法官耐心调解,最后姐妹俩达成协议,妹妹同意重新立碑,费用由姐妹俩均摊。
【法官点评】合理的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
骨灰、墓穴、墓碑是一种特定的物,寄托哀思,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对社会的公序良俗有着特殊意义。对这类物的处分往往只是家庭亲情纠纷的导火线,有些纠纷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利益之争。因此应该呼吁,合理的风俗习惯应当受到尊重,蝇头小利不应成为阻断亲情的祸根。
本报记者袁玮通讯员侯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