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被断水电向动迁方索赔款
新闻晨报
□记者 姚克勤 通讯员 李鸿光
晨报讯 家住凤阳路的陆阿姨因动迁协议未签,成了该门号内唯一的钉子户。今年2月,陆阿姨以遭断水电严重影响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静安区土地管理中心和静安地产集团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这3家拆迁单位恢复通水电,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计4200元。记者昨日获悉,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动迁单位为陆阿姨的住房恢复水电,对其余请求则不予支持。
去年3月,3家动迁单位对凤阳路某地块实施动迁,并在《静安时报》上刊登房屋拆迁管理承诺书,保证不因房屋拆迁而影响未签约居民的水、电、煤和通讯设施的正常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严禁将房屋拆除或部分拆除。同年10月,陆阿姨发现家中被断水断电,向动迁单位交涉却始终没有结果。陆阿姨要求法院判令动迁单位恢复供水和供电,并赔偿4个月租房费3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庭上,3家动迁单位辩称从未对陆阿姨家断供水电,不存在有侵权行为。陆阿姨确实多次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下属员工也答应可以帮忙协调解决,但这不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认可陆阿姨的诉请。
法院认为,陆阿姨承租的房屋在被列入动迁拆迁范围后,室外电线、水管受损,导致发生断水断电的情形,现3家动迁单位自愿为之恢复,法院予以准许,具体恢复措施可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进行。至于陆阿姨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鉴于目前的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本案所涉纠纷并无相应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