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交通罚款天价滞纳金今起叫停

深圳晚报

关注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封顶”,对那些“健忘”的车主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资料图片 图与文无关)

500元交通罚款累积到数万元的滞纳金?今日起,随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公安部第105号令)正式实施,这样的现象将成为历史。根据105号令的规定,交通罚款滞纳金将设上限,最高额度不超过罚款本金数。深圳交警部门从今日起执行这一规定。

A

法规解读

亮点 1 :滞纳金上设封顶

“105号令”中最受市民关注的一项就是对交通罚款滞纳金计算方法的改变。目前实施的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是这一法条没有对滞纳金的上限作出规定。近年来,一些驾驶员因各种原因延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数额有的高达数万元。此次新修订的“105号令”借鉴了《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第52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200元的交通违法罚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最多不超过200元。

据了解,深圳车辆从4月1日开始产生的滞纳金,最高额度不超过罚款的本金数;4月1日之前产生的滞纳金,也将按照新规定计算执行。

亮点2:轻微违法口头警告

“105号令”第40条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这一条款首次强调了交警执法重教育轻处罚的理念。

市公安局交警局从2008年8月就已开始采取“敬告式”执法,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如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标志的、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标线等等,不罚款、不计分,教育后放行。“105号令”的实施也将敦促深圳交警加大“敬告式”执法的运用。

亮点3:“电子眼”位置全公开

交警电子监控设施隐蔽执法曾引起市民的强烈不满。“105号令”中明确规定,固定式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以此解决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

前不久,市公安局交警局向社会公布了全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接下来,交警部门还将进一步规范民警在路面采取的移动式电子监控设备的执法,确保执法的公开、透明。

亮点 4:违法信息传递更及时

由于以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异地转递交通违法信息作出操作性规定,部分地区存在交通违法信息不录入、不转递以及转递不及时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不便。此次修改,在违法信息的审核、录入、消除、转递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如: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在违法处理中的作用,解决因转递不及时影响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办理车管业务的问题。

B

部门说法

交警执法

更加人性化

昨日,记者就“105号令”在深圳的落实情况采访了市公安局交警局违例处理科科长王馨平。据介绍,目前市公安局交警局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已经做好调整工作,从4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计算标准累加滞纳金。对于4月1日前滞纳金已经累计超过本金的,也全部按照不超过本金的数额计算。

另外,此次“105号令”的出台也向全社会透露出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交警的执法需要更加人性化。而这一点,深圳已经走在前面。比如“105号令”第19条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而目前深圳固定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记录录入系统时限是7天,移动设备为3天。而像敬告式执法、公布“电子眼”位置等等,深圳也在“105号令”实施之前就开始操作了。

C

市民反响

不用再顶着“老赖”的帽子

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封顶”,对那些“健忘”的车主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市民阮先生表示,他在新手上路的前半年时间内,不小心闯了两次红灯,之后频频去外地出差,把交通罚款的事忘得一干二净。等他在信箱里看到几个月前寄出的交通罚款通知书时,感觉像做了一场噩梦,无奈地缴纳了高出罚款本金数倍的滞纳金。

市民曹先生表示,现在,在交警部门对车主作出行政处罚后,不管当事人在多长时间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对其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都不会超过罚款本金,这么做既能达到教育车主的目的,又能体现交通执法的人性化,从而杜绝“老赖”的出现。市民张先生称:“长时间不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车主的驾驶证就会面临注销,只要人人都交得起交通违法罚款,哪个车主愿意当‘老赖’连车都不能开了?”

“‘老赖’的帽子终于可以摘下来了。”当赵先生得知交通违法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消息时,他松了一口气。赵先生告诉记者,他从老家取得了驾照,在2007年进行驾照年审的时候才发现有两笔交通罚款在等着他。“那是一年前的处罚,一共400元罚款,但交通滞纳金却变成了2000元。对此我感觉很无辜,因为我之前并不知情,一气之下我没有缴滞纳金,买车的计划就此搁浅。”他接着高兴地说,“按照新政我只需交800元罚款就够了,我当然不会继续做‘老赖’了。”

卢先生则被朋友称为有“先见之明”,因为他的那笔“天价”滞纳金从今天起“瘦身”了。2005年,卢先生帮一私人老板开车。当年1月他所开的面包车被交警查实为套牌车,车辆被扣,并交给了他一张写有他名字的1000元交通违法处罚通知书。他将罚款单交给老板后离开了那家公司。直到他在2008年6月去补办驾驶证的手续时才得知:需要补交3.8万元才能补办驾驶证。其中3.7万元为滞纳金。卢先生至今没有缴那笔巨额罚款,他显得格外开心,“现在,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本金,在我的承受范围以内,相信车主都能接受!”

D

律师评价

这是滞纳金制度的重大完善

2008年6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彭旦平律师因一笔14元的养路费滞纳金“叫板”深圳市公路局,该公益诉讼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彭旦平就公安部修订滞纳金上限给予了积极评价:“这是滞纳金制度的一个重大完善,表明其目的的回归。滞纳金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本意是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但天价滞纳金的出现让人感觉这成为某些行政机关的‘创收’手段,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公安部推行交通罚款滞纳金新政,树立了好榜样。”

彭旦平律师表示,目前滞纳金收取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很多民事主体根本不具备收取滞纳金的资格。有关部门应以此为契机进行规范,呼吁尽早出台“行政强制法”,及时根据立法精神对涉及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有关法规进行清理或废改。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