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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竟伪造证据 一“老赖”被判还钱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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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竟伪造证据

一“老赖”被判还钱并处罚款

本报讯 向朋友借了13000元,得到朋友一张签有姓名的《委托书》后,乐东县九所镇的罗×壮想出一个主意,将《委托书》签名前面的白纸裁下来,写上“欠款条是我(债主)胁迫他写的,以声明作废……”企图赖账不还。结果在庭审中,乐东县法院通过“司法鉴定”,证明除签名外,其他字都不是债主所写,属于伪造证据。法院在判决罗×壮归还欠款的同时,并对其罚款2000元。记者 韩建东

借朋友钱一直赖着不还

2007年11月12日,在乐东县利国镇老市场门口,开五金批发商行的李文光正在忙活。这时,九所镇的罗×壮来到五金行,说自己要办事,但是钱不够,希望李文光借给他13000元钱,并表示一周内还清。鉴于两人经常来往,李文光将钱借给了罗×壮。罗×壮在欠条上写明“在2007年11月18日前还清”。

一周后,罗×壮没有还钱,李文光前去要钱,罗×壮以手头紧,暂缓几日搪塞。就这样,李文光每次追债,罗×壮都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以种种借口为由不还钱。

去年1月中旬的一天,当李文光再次登门,向罗×壮要钱时,罗×壮竟称没向他借过钱。这下李文光火了,拿出欠条与之理论,罗×壮称,那张欠据是李文光逼他写的,不算数。无奈之下,李文光将罗×壮告到乐东县法院。

在庭审中,罗×壮称,他并没有向李文光借款13000元,只是当过李文光的代理人,案件被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李文光对其不满,强迫他写下借条,该借条已在2008年1月5日处理清楚,李文光承认没有借给他钱,是李文光胁迫罗×壮写下欠条的,借条已经声明作废,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文光的诉讼请求。随后,罗×壮拿出一张便条,便条上写着“罗×壮并没有向我借款,2007年立下的13000元欠款条,是我胁迫他写的,双方已处理清楚,该条据无效,声明作废。2008年1月5日 同意人李文光”。

李文光对罗×壮出具的便条提出异议,声称虽然签名是他写的,但是自己从来没写过这样的字条。他怀疑这张条是罗×壮篡改他签名的委托书写成的,并提出对该便条进行笔迹鉴定。

为赖账竟然伪造证据

经乐东县法院委托,2008年9月10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琼公平鉴(2008)痕检字第12号《司法痕迹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罗×壮提出的“同意人”便条,“同意人”处是用比较锋利的工具刮擦过的;“同意人”便条是从承诺书上承诺人签名处,连同周围的空白部分撕下来,把新内容填写上去的。也就是说,所谓“同意人”便条属于伪造的证据。

法院判决还钱并处罚款

去年11月5日,乐东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罗×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偿还拖欠的借款13000元给李文光;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罗×壮负担。

随后,乐东县法院决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罗×壮,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罗×壮罚款2000元。罗×壮不服,向海南第一中院提出复议,近日,海南第一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罗×壮的申请,维持原判决。

院长点评:

诚实信用是民法基本原则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学东指出,“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行为道德准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民事义务。本案中,被告罗×壮作为债务人,应遵守当初借款时的承诺,认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可他为了逃避债务,竟伪造证据,其意图是想误导法院错误裁判,以达到免除13000元债务的目的,其行为干扰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法受到被罚款的民事制裁。

罗×壮的行为告诫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必须严格遵循经济交往中的诚实信用法律原则和做人的行为道德准则,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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