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泄露”个人信息遭质疑
北京晚报
称之为中国知识分子集体维权第一案的上千硕博起诉万方公司侵权案,索赔额高达上千万元,被评为2008年十大典型案件,至今已有绝大多数的硕博士终审胜诉。然而,上百名硕士和博士又因网上公开的判决书“泄露”了其个人信息,而提出了有关隐私权方面的质疑。
判决书网上公开
质疑个人信息被泄
“原告×××,女,19××年×月×日生,××大学教师,住×××”,这是网上公开的某女博士诉万方公司侵权案判决书中的内容,其中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非常完整具体。记者在网上公开的相关案件判决书中看到,原告有的是高校教授,有的是名牌手机厂家高级电子工程师,有的是科技公司职员,还有某省政府机关人员以及尚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等,除了所在单位,他们的出生年月、民族、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很详尽。
这些信息在北京法院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还有很多商业性网站上都能查找到。据了解,今年春节之后已有上百名硕、博士要求代理律师向法院交涉,希望删除上网公开的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代理律师陆续与北大法宝网、法搜网、法意网、法律之星网以及其他几家点击率较高、影响较大的商业网站进行交涉协商,这些商业网站在接到通知后都将判决书中个人信息一栏进行了屏蔽处理,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职业、住址等,但是一些没有联系的网站,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仍赫然在列。春节后代理律师也曾与法院网联系,要求屏蔽原告个人信息,对方要求当事人本人直接前来联系。目前,已有几位当事人联系后,其个人信息在法院网公布的判决书上得到了屏蔽处理。“有当事人还是想通过律师而联系,但本人不去联系的,律师也无可奈何,判决书中的个人信息就没有予以主动处理。”
据了解,随着审判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化的进程加快,目前在省一级的法院网上,有关知识产权的裁判文书都已经可以供公众查询和下载。这些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都是全部暴露在公众视野之内的。
裁判上网公开
应顾及私权利的保护
记者点击开某法院网“裁判文书”的网页后看到,这里公开了各类民事文书,包括普通民事文书、民事-商事文书、民事-知识产权文书、行政文书、刑事文书、涉外文书等。在一名女青年诉某高尔夫俱乐部名誉权纠纷搜身案民事判决书中,写明了女青年的家乡地址等。另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也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家庭住址、被告人的家庭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等公诸于众。其他判决书也都类似,无论最后认定谁是谁非,一般来说都会原原本本地将原告和被告的家庭住址、所在单位或者身份证号公布出来。
经了解,根据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建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制度,其中上网公开属于该文件规定的第三种公开渠道。随后成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上海法院网、河南法院网、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等一系列法院系统的网站都公开了相应的判决文书。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李孝霖律师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正确的,增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性,体现了司法文明、司法透明、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公众的知情权,便于公众参与或了解司法裁判的情况以及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这顺应了历史的潮流。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要忘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公众可以知道案情,但不一定要知道公民的个人信息情况。有人称“屏蔽个人信息,案例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且私权利和公权力发生冲突时,私权利不应对抗公权力”,但法院上网公开的判决书本来就应该是真实的,不能说屏蔽了个人信息就可能是假的了。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二者应该有一个平衡的问题,而由于公权力处于优势地位,应该顾及私权利的保护。
个人信息网上被“晒”
当事人主张应得到保护
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是否必须随同判决书一起,被毫无遮掩地“晒”到互联网上,这样公开暴露是否妥当?究竟公民有无权利得到他人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在这一问题上,目前引发了较大的争议。
李孝霖律师提出,法院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是有示范性作用的,但这与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所在单位等无关。公开也不等于传播。今年3·15晚会报道了山东移动通信泄露个人信息事件,去年曾备受媒体与法律界人士关注的“人肉搜索”案件以及网上兜售个人信息名录事件被多次曝光,毫无疑问,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本可以不冲突,我们也应当支持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也应当受到保护,特别是值得受到司法机关的保护。对当事人来说,每一个案件背后可能都有一个故事,有人无所谓,但有人不愿更多的人知道它,至少不会愿意在网上传播,更不愿因个人信息泄露给自己和家人招来麻烦或任何不安全。考虑我国法院当前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之大,如果裁判文书的个人信息未经处理就上网公开,如果发生当事人受到伤害的事件,那么谁来承担责任?
建议明确
可公开的个人信息范畴
2000年10月8日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对相应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我国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先行了一步。2009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在充分肯定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同时,也曾做出说明:“在确保维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通过公布裁判文书,让更多的群众从中了解法院工作,学到法律知识。”
李孝霖律师建议,法院还应对裁判文书进一步公开。目前只有很少数法院允许公民凭个人身份证到法院查阅其他公民的判决书,而大多数法院尚未提供这方面的便利。另外,除了现在全部上网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法院还应该上网公开全部的民事、民商、刑事、行政等案件,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对裁判文书上网一事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哪些案件可以公开,哪些案件不公开,在上网公开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哪些信息能公开而哪些不能,对此应作出明确表态。对于涉及个人信息事项,包括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出生年月日等,可以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范畴进行界定。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