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供水管理条例逾期未缴水费拟不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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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审议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本报3月24日讯 (记者 李莉 实习生 高鑫)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召开,审议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单位和个人逾期未缴纳水费,拟不再收取滞纳金。
具体修改内容是,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未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这意味着,今后,单位和个人逾期未缴纳水费,可能不再收取滞纳金。《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条例个别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也不符合现实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同时,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11名人大代表也提出了关于修订该条例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