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10点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还在审 两警察互推责任
东方早报
昨天9时开庭庭审长达13小时 500人参加旁听庭审时播放录像完整版 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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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首日,大批市民涌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郭俊峰/CFP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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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从左至右为杨森、刘力男、齐新。 新华社 图
3月24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哈尔滨“10·11”故意伤害案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双方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单位记者近500人参加了旁听。庭审从早上9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深夜10点15分。法庭将择日宣判。
东方早报记者 王全宝
庭审持续到深夜
林家人聘请哈尔滨市最大律师事务所6名律师组成律师团,由胡凤滨担任团长。齐新辩护律师是当地乃至国内的法学权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
尽管3月末已经是初春季节,但是早上的哈尔滨还是略有寒意。
距离开庭还有1个多小时,但昨天早上7点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就已聚集了很多人。
上午9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号审判庭座无虚席。案件双方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及媒体记者近五百人参加了旁听。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深夜10点15分。
为应对这场官司,林松岭死者家属聘请哈尔滨市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高盛律师集团6名律师组成了律师团,由该所高级律师胡凤滨担任团长。
而犯罪嫌疑人齐新的辩护律师更是当地乃至国内的法学权威——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据了解,于还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哈尔滨市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昨晚,受害者代理律师胡凤滨介绍,辩论焦点集中在齐新是否有罪。“我们认为齐新是间接故意杀人,公诉方认为齐新是伤害致死。在法庭上,齐新也不承认实施了犯罪”。
昨晚,哈尔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告诉早报记者,待本案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死者同学承认先打人
死者林松岭的同学、身材魁梧的杨森承认,当天晚上,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挑起事端,动手先打了齐新、刘力男等人。
据悉,该案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两部分进行审理。法庭先行审理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随后,法庭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等三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盒咖啡厅(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庭依法对这部分诉讼不公开审理。
在法庭上,死者林松岭的同学、身材魁梧的杨森首先接受法庭讯问,在公诉人、被告人代理律师、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反复讯问下,杨森承认,当天晚上,他和林松岭等首先挑起事端,双方发生口角后,他们动手先打了齐新、刘力男等人。
刘力男第二个接受法庭讯问,当公诉人指出,在开庭前的多次讯问中,刘力男为何直到第7次才承认齐新用脚踢了林松岭的头面部。刘力男表示,自己和齐新是好朋友,所以一直没有说。同时,在法庭上,刘力男也承认双方发生厮打,自己曾用拳头击打了死者的后脑,但他反复强调,这一行为只是正当防卫,是“无意的”。
而据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齐新、刘力男等6人来到糖果酒吧,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因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等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杨森在争吵中拳击李鑫宇和王金刚,经法医鉴定,李、王两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
当齐新走出酒吧时,杨森冲上去朝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来,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两拳,刘力男、齐新等人立即把他围住撕扯。刘力男打他头后部一拳,齐新踢他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拳击林面部数下,齐新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齐新、杨森抓获;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依据检方指控,上述3人中,两名警察(齐新和刘力男)被诉系因涉嫌故意伤害林松岭致死。而杨森则涉嫌在殴斗中,将6名警察中的两人殴打致轻伤。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招待到哈尔滨的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民警李锋,同时邀请了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 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参加。饭后,在糖果酒吧门前,与林松岭、车亮、杨森、潘兴、王振超及两名女青年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林松岭死亡。
2008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哈尔滨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卢洪喜介绍哈尔“10·11”案件的情况。
2008年10月19日哈尔滨市公安部门与家属见面沟通,根据死者家属的要求,通过黑龙江省公安厅邀请公安部、最高检的4名专家参加尸体解剖。
2008年10月25日“10·11”案开始尸体解剖检验,但初步尸体解剖检验难以判断死因,10月26日,检材被送到位于上海的司法部司法鉴定研究所做进一步检验。
2008年11月6日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0·11”案尸检结果。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一处副处长、副主任法医师王坚代表尸体解剖专家通报了情况,他说,根据尸体检验、病理学检验、毒物检验结果,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内下腔出血死亡。
2008年11月14日齐新、刘力男涉嫌故意伤害,检察机关批准对两人依法实施逮捕。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森批准逮捕并依法执行,羁押于哈尔滨市公安局看守所。
2008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洪喜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来自网民对“10·11”伤害致死案件的一些疑问。他表示,根据调查,没有证据证明王金刚、李鑫宇、栾奡、李峰实施了犯罪行为,专案组依法对四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东方早报记者 王全宝
两警察互指对方打了死者
由于究竟是谁击打倒在地上的林松岭是关键问题,所以两名警察被告在法庭上开始竭力推卸自己的责任,并认为是对方击打了林松岭。
据《广州日报》报道,被告刘力男称,在事件发生时他并不知是怎么回事,因为他最先进入酒吧去找位子,可是当他听说酒吧门口有人打架并出来看的时候,却发现齐新的身上有血,用手捂着头,于是问齐新怎么了,齐新说自己也不知道,却被人打了。
在解释自己殴打林松岭后脑勺时,刘力男称自己只是想抓住林松岭,但是由于对方个子很高,加上还在不断移动,才会导致伸出去的手打在了林松岭的头后部。看到林松岭要跑,刘力男第一个去追,并且首先和摔倒在地的林松岭厮打起来,在厮打的过程中,刘力男感觉到原本生猛的林松岭突然手上没劲了,却没有意识到林松岭出事了。“跟我过来的齐新踢了林三四脚,站在林的头部位置,后来栾奡过来把我给拉了起来,起身的时候,齐新还踢了林一脚。”刘力男说道。
齐新则喊冤,表示自己当时根本没有踢打林松岭,而且没有接触到林松岭身体的任何部位,并且表示,追到护栏后,看到刘力男打了林松岭几下。在齐新此前的多次口供中,同样没有说刘力男击打林松岭的内容,齐新的解释和刘力男的解释差不多,称自己和刘力男的关系很好,不愿意将好友供出去,但是后来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心理上有了变化,这才讲了这些情况。庭审中播放了完整录像
庭审时播放了完整录像,包括案发后没有公开的最后几分钟的录像,只可惜在林松岭摔倒处,没有拍到。
据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凤滨介绍,昨日庭审时,播放了事发时录像的完整版,其中包括案发后没有公开的最后几分钟的录像,只可惜,在关键的林松岭摔倒处,由于有地铁护栏的遮挡,所以根本看不到护栏后发生的事情。
据《广州日报》报道,在播放现场画面时,不少旁听人员同情起被告人齐新,因为根据画面的显示,齐新更像是一个受害者,而不是一个加害者。
在6名警察分乘两部轿车到酒吧后,由于在车内找香烟,所以齐新是最后一个走到了酒吧门口,对于双方已经发生的口角不知情,在走入酒吧后,身后突然发生了打斗,已经走下楼梯的齐新又转身走回去,却被混乱的众人给推倒,于是齐新两次在楼梯上折返,对于这两次折返行为,齐新解释是想到酒吧里找保安,但是却没有找到。
在走去酒吧打电话报警的过程中,齐新更是多次遭到了杨森和林松岭的殴打,以至于头部受伤出血。在这些过程中,齐新始终没有参与打斗或者还手,直到不依不饶的林松岭两次重击他的面部之后,齐新才在混乱中踢了林松岭一脚。 但是在追赶林松岭到地铁护栏处的时候,由于没有监控画面,所以不知道齐新究竟有没有踢林松岭。
对于自己的克制行为,齐新称自己正在竞聘一个派出所的教导员,并且在当时也意识到自己的警察身份,所以并不想参与斗殴行为。
辩护律师:死者是自己撞死的
被告律师称,林松岭的死亡是因为他在斗殴过程中,多次因为站立不稳,头部撞在钝性物体上所导致。
据《广州日报》报道,齐新的辩护律师于逸生在质证阶段,同样播放了现场录像,但是却做出了不同于公诉机关的解读,并且抛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林松岭的死亡是因为他在殴斗过程中,多次因为站立不稳,头部撞在水泥窗台、电闸箱、桌子等钝性物体上所导致的。
他在播放酒吧门内监控录像画面的时候,通过剪影的方式,指出了众人在酒吧门内打斗过程中,林松岭的身体移动情况,以及在走出酒吧后,曾经有三次下蹲的姿势。“林松岭靠在暖气片上,手扶大腿,保持这一姿势有10秒钟。”“林松岭垂头走出酒吧,一女子在旁边搀扶,后来才去捡拾水泥块,然后有两次下蹲,都维持了数秒的时间。”
根据这些情况,于逸生认为,林松岭在打斗过程中,因为场面混乱、众人推搡,头部撞到硬物上,其后在跑向地铁护栏的时候,又因为摔倒,而撞在了地铁的铁质护栏上,因此造成了蛛网膜内下腔出血死亡。
于逸生认为,齐新在事件的一开始并不知道双方口角的内容,在斗殴开始后,成为了受害者,并且保持了高度忍让和克制的态度,齐新一直站在林松岭的腿部位置,不具备用脚踢林松岭头部的条件。
对这一看法,胡凤滨向早报记者表示,“他主观想象太多,比如,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事发地酒吧的打斗平台只有5平方米,而公诉机关经过实地测量则为12平方米。”
胡凤滨表示,案件刑事部分已审理完毕,并且关于杨森附带民事部分也进行了审理,接下来将进行附带民事部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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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警酒后开枪杀人案开庭死者家属索赔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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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吉忠春
据新华社昆明电 备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24日上午,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焦点之一是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辩护人认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殴打,对本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其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吉忠春酒后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焦点之二是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有自首表现。公诉人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据了解,被害人潘俊的妻子、儿子和父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125元。被告辩护人认为,庭审前,蒙自县公安局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已赔偿55万元,应视为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委托代理人认为,55万元是蒙自县公安局出于道义而给付的,而不能视为吉忠春的民事赔偿款。
被告人吉忠春当庭表示,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陈述时他首先对死者表示哀悼,说“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并向死者家属致歉,向培养自己多年的蒙自县公安局致歉,向自己的家人致歉,希望法庭能够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