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成员清一色缓刑 还有人刑期内“上岗”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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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发于2007年7月的广州一起政府采购窝案,司法部门去年3月份已予以处理,但并未披露详情及处理结果。原因不详。这起政府采购窝案到底因何引爆,涉及层面多大,处理结果究竟是什么?
直至近日,广州市中院方向媒体透露窝案部分成员的判决结果。而记者赫然发现,部分涉案成员竟于服刑期间便已重新任职。外界不禁质疑:难道没人来管他们吗?
一张“行贿清单”引爆政府采购窝案
据了解,广州市这起政府采购窝案的引爆,源于民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正阳”)的东窗事发。
女老板交出一个本子
“正阳”女老板黄绮梅被查时交出了一个本子,纪检部门围绕本子上记录的“行贿清单”顺藤摸瓜,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原副主任陈建科、原审核部副部长何辉、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吴一峰、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池立武、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刘秉新、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张益湘等数名官员卷入其中。
黄绮梅与张以权是中学同学。2000年之前,黄是广州一家摩托车行的老板。广州“禁摩”后,黄绮梅在张以权的帮助下,于2000年到2003年成立了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张以权的小舅子出任了这个中心的业务部长。
公诉机关的指控说: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采购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公司,张以权就利用职权擅自将采购项目中数额较大又容易做的招标项目委托“正阳”代理。据统计,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正阳”招标代理项目共74项,金额约1.6亿元。在此期间,张以权还常与黄绮梅一起吃饭、唱歌,并将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向其透露。
盯上天河校园网工程
2002年10月,天河区教育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一批教育校园网工程,标的额高达2600万元。张以权擅自将该工程委托给“正阳”。其间,张以权违反规定,事先口头委托,后来才签订书面协议。后在招标过程中,因出现违规现象,导致数家供应商不满,第一次招标结果废标,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还指控张以权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收受黄绮梅和广州市五家负责公务用车维修的汽车修配厂负责人贿赂19.1万元。其中黄绮梅为感谢张以权的长期关照,于2003年9月某日,在淘金路的工商银行送给张以权现金10万元;2005年年中某天,又送给张以权2万元;2006年上半年某天,黄绮梅在和张以权吃饭的路上又塞给张3万元现金。
2003年至2004年,在广州市公务车定点维修招标之前,五家汽车维修厂负责人分别向张以权行贿合计4.1万元,希望在定点维修招标中予以照顾。张以权还提醒他们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007年,张以权被“双规”,同年7月27日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张以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如此大规模的“缓刑”结案不多见
在2008年3月4日的天河区法院庭审现场,张以权对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供认不讳,但否认滥用职权。张以权解释说,虽然《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了禁止政府采购中心转委托,但该法是2003年1月1日实行,而他将工程委托给“正阳”是在该法出台之前。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天河区教育局教育校园网工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张以权辩称,招标出现废标是因为投标过程中专家库中的一位专家专门指定采购某种品牌的产品,导致其他供应商不满。后查明该专家与中标厂家的老总是兄弟,是专家违反了回避原则。
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张以权的辩护律师以其对受贿罪认罪态度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又是初犯,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权威人士称,这起窝案成员的判决以清一色的“缓刑”结案。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起窝案成员的审理,分布在广州市三个不同的区法院——海珠区法院、天河区法院、白云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时间虽不相同,判决结果却均是“缓刑”,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在记者的多次请求下,广州市中院提供了窝案部分成员的判决结果:
张以权,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19.1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陈建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39.4769万元(自首,有立功表现,退清全部赃款);何辉,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财产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吴一峰,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池立武,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非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刘秉新,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张益湘, 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9.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分开审理引来质疑
广州市一知名律师分析,如此大规模、不约而同地以“缓刑”结案,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多见的。该律师认为,缓刑一般适用于特别轻微的经济犯罪,而从窝案成员的受贿金额来看,有些成员划入“轻微”之列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这位律师还分析说,该窝案的成员数量并非特别庞大,案情又不是特别复杂,但没有做并案审判处理,而是在三个不同的法院分别审理,这本身会引起人们的疑问。
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上没有做并案处理,法院是被动的,检察机关起诉到哪个法院,法院就在哪里判决。他还说,缓刑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三年以下、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目前缓刑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轻微经济犯罪。对“危害社会”的理解,王雪生认为,主要是针对暴力犯罪,至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相对要小得多。他说,就目前全国各地而言,轻微的经济犯罪,被判缓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那些民营招标公司背景很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起窝案的一些成员因为缓刑免遭牢狱之苦,有的已在自己当年管辖、服务的地盘开始了“新生”,其中有人已成为民营招标公司的执行董事。
吴一峰,这名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已经变身成为民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这家公司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同在一栋楼办公,门脸看上去比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还气派。同行说,吴一峰当年在广州市财政局当的官虽不大,但江湖名声很响,特别是在评标的专家库方面,颇有发言权。
张杰明称有所耳闻
有公开资料显示,吴一峰为“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完成人之一,该项目属于2004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受理项目。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的成果评价是,“率先采用专家管理,实现随机抽取专家并自动语音通知和短信息自动发送,规范采购行为,避免黑箱操作。”
有知情人告诉记者,被“判三缓五”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陈建科,目前已出任一家民营招标代理公司的顾问;被“判一缓二”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何辉也在为一家代理公司做事。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市政府办公厅,监管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对于这起政府采购窝案一些成员被判刑后的现况,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称,他对此有所耳闻。
“那些人不是在服刑吗?服刑期内他们还能从事这样的职业吗?难道没有人来管他们吗?”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
“正阳”似乎“一切如常”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一些民营招标公司背景都很深,不然根本拿不到政府采购的项目。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引爆这起政府采购窝案之后的“正阳”似乎“一切如常”。“正阳”为中国招标协会理事,其资质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中央投资项目代理机构乙级、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正阳”还于2006、2007、2008连续三年荣获了广州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称号。张杰明告诉记者,“正阳”出事后,广州市财政局就立即把“正阳”从广州市政府采购分散代理机构的名单中剔除了。至于“正阳”的资质,那是广州市财政局管不了的。
据了解,广州市目前只有两家官办的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其他基本上都为民营招标代理机构。在每年广州市100多亿元的政府采购金额中,屡受社会质疑的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实际上每年分到的也就10多个亿,其余大部分为民营招标公司代理。
《瞭望东方周刊》供稿
涉案成员判刑情况及最新去向
张以权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19.1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陈建科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39.4769万元(自首,有立功表现,退清全部赃款)
最新去向:目前出任一家民营招标代理公司的顾问
何辉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财产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最新去向:也在一家民营招标代理公司做事
吴一峰
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最新去向:任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池立武
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非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刘秉新
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张益湘
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9.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