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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摩肇事出人命 骑手判了缓刑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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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彭建文

通讯员 周梅清

实习生 徐璜

他后悔已经来不及了。当时,他要是抬头看一眼来往的车辆,也不至于酿成这个惨剧。

昨天,泉港法院判决了一起电动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案。这类案件,在该区还是首起。

3月11日 泉港法院

林某清30岁,家住泉港后龙镇。去年10月3日晚上7时30分,他骑一辆无牌电动摩托车,经泉港泉二路,由福炼生活区往泉港医院方向行驶在慢车道上。至栖霞小区路口时,他向左开进快车道,不料撞倒左边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车主林某良倒地后,滑至道路的左快车道,被庄某斌开的一辆轿车撞上。林某良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林某良颅脑损伤,因中枢神经系统等功能衰竭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良、庄某斌承担次要责任。

之后,泉港交警部门主持协调,林某清、庄某斌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对方12万元和7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去年10月24日,林某清被泉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今年2月3日,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向泉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泉港区法院认为,林某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到林某清自愿认罪,已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死者家属的原谅等具体案情,遂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泉港法院一审判处林某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延伸阅读

赔了钱为啥还判刑

电摩车主林某清已经理赔,并获得死者家属的原谅,为什么还要被判刑?

泉港区法院经办法官连青竹解释,无论是机动车,还是电动摩托车肇事,正常情况下,若造成一人重伤,交通肇事者不负刑事责任;若造成人员死亡,则要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有证驾驶与无证驾驶,在量刑方面是有区别的。相对于后者,前者有驾驶资质,可视情况酌情处罚。

那轿车司机庄某斌为什么又不用追究刑责呢?法官解释,庄某斌当时是正常行驶,并有牌照,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不追究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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