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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转移资金获刑两年半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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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郑丽)王乐拖欠多家公司货款,法院判令其还款后又拒不执行(详见本报2009年2月26日B2版报道)。昨天,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1年4月24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王乐系东方数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占公司70%的股份。2007年以来,东方数码公司因拖欠货款,被浙江金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佳公司)、深圳市国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凯公司)、东莞科创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科创公司)、深圳市金正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利公司)、深圳市百昌隆精密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昌公司)、深圳市利好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好公司)和覃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分别以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东方数码公司对上述公司的债务共有316万多元。

2008年4月份,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东方数码公司并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阶段,浙江金佳公司、东莞科创公司与东方数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东方数码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两案恢复强制执行。2008年6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东方数码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008年8月12日,王乐指使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法院查封的一台视频信号发射器和一台UX-300能量莹光光谱仪擅自转移。同时,王乐又于2008年5月至7月间,将东方数码公司帐户上的270余万元非法转入深圳市华荣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转入其司机王海峰帐户130余万元。因被告人王乐擅自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并非法转移大量资金,造成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履行,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对王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同时,因王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08年8月26日对王乐执行刑事拘留措施。

龙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乐作为东方数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无国法,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王乐擅自转移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非法转移大量资金,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曾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是龙岗法院建院以来受理的首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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