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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人!4S店翻新事故车当新车卖

沈阳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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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机票不退不改,医院重复收“门槛费”,三菱汽车以旧充新……3月9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了辽宁省十大典型消费者投诉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为您以后的消费生活起到警示作用,避免走进消费陷阱。

案例

电视购物偷梁换柱

2008年10月,消费者陈女士通过电视购物买了部诺基亚N73手机,并在11月收到对方速递的货物。不过速递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付款后才能验货。消费者付款后打开包裹,发现寄来的竟是一款样式过时的迪比特手机。与摩能公司交涉后,对方以邮错为由表示会再邮寄,可过了俩月手机还没邮来,后来摩能公司干脆拒接消费者电话。

权威点评:

摩能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欺诈,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是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消法中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有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摩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留学中介额外收费

2007年7月,消费者王某委托留学中介办理去美国留学,并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缴纳了代理费及通讯费1.5万元。待接到中介方录取通知书后,中介方要求消费者另签订一份缴纳境外服务费3.8万元的补充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录取。由于出国心切,消费者签订补充合同并交了钱。如愿出国后,消费者与校方了解核实,发现中介收取的境外服务费中,有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因此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权威点评:

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关系,消费者很难弄明白各项费用的由来,因此无论从乘人之危,还是从显示公平的角度,补充合同都应视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中介公司应返还消费者多交的相应款项。

案例

三菱汽车以旧充新

2007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在4S店购买了一台价值9万元的三菱汽车,当时双方商定由4S店代办上牌手续及保险业务等。车行驶一年后,李先生在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时,发现该车此前办理过两次保险,时间比他买车早三四个月。经查,该4S店在2006年10月已将车卖给另一消费者,且出过事故,在保险公司查到出险记录。4S店承认是二手车,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车,并赔偿5万元。

权威点评:

三菱4S店的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经营者在商品买卖或提供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三菱4S店的欺诈行为,按消法惩罚性条款应加倍赔偿。

案例

定做木门延迟交付

2008年7月7日,消费者关某在新城子志展天华门业专卖店,花3500元订了四扇黑檀木门,先预交2800元,余下700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付清。合同中,消费者要求安装日期每晚一日,从余款中扣除100元,双方无异议。7月21日,门业专卖店派人到消费者家安装,因安装人员不慎将一扇门尺寸量错,消费者要求重换新门,最后按工期延误5天,从余款中扣除违约金500元。

权威点评:

消费者与门业专卖店签订的是一个承揽合同。门业专卖店作为承揽人,其与消费者约定了交付期限,却由于自身的过错没有及时并合格地履行合同,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双方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有关条款,承揽人也应按照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500元延期交付违约金。

案例

仿冒手机假一赔十

2008年1月消费者牛先生购买了一款金鹏E2158型手机,而后他在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发现,自己购买的手机与网上公示的不一样,认为该手机是假手机,找到商场要求按承诺“假一赔十”予以赔偿,而商场则告知需有鉴定证明。牛先生将手机拿到信息产业部做鉴定,结果手机冒用进网许可标志。商场又以手机主机IMEI号与手机后盖进网许可标志的号码不符,说手机后盖可能不是原手机的,需重新对手机主机进行鉴定。经消协与生产厂家沟通,厂家证明该手机非其生产,消费者获得商场十倍赔偿1.1万元。

权威点评:

消费者根据商家的“假一赔十”承诺,获得了十倍赔偿。省消协认为惩罚性条款与商家承诺的悬赏广告是独立存在的,即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两者,既可要求“假一罚十”,又可以“退一赔一”。

案例

医院重复收“门槛费”

消费者李先生于2007年12月14日住院时,交纳了700元“门槛费”,医院12月25日通知他由于市医保年终结账,要求先办出院手续。在患者没出院情况下,再次办理入院手续并再次缴纳“门槛费”700元。而后,消费者多次找到医院和医保中心,要求退回第二次“门槛费”。

权威点评:

“门槛费”作为一项医改政策无可厚非,但在患者疾病未愈的情况下,医院让患者办理出院、再入院手续,造成消费者由此多负担费用应当由医院承担。

案例

草莓种苗“花而不实”

2008年春天,江承波等五农户从辽宁辽丹种业有限公司购买“超越99”脱毒原种苗进行繁殖,用于秋季草莓生产。春季育苗期,母苗死亡率高,而供苗单位承诺5月1日前死亡的给补偿苗。秋季生产苗定植于日光温室生产田中,由于育苗数量不足,农户补栽前一年自育的草莓苗,其中所栽“超越99”草莓苗出现“花而不实”现象。受江承波等5农户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草莓不同程度减产。

权威点评:

鉴定结论是证明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关键证据。因此,辽丹种业有限公司的托词,是对消费者推卸责任,其理应赔偿江承波等农户的损失。

案例

提前还贷胡乱收费

消费者孙某与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贷款7万元,还款时限为10年。2007年银行贷款利息上涨,消费者发现贷款合同中规定,贷款满一年后可提前还贷。可还完后他发现,银行除了扣除本金利息外,还扣除了3000元左右的不明款项,包括保险费、公证费、提前还贷违约金、房产证费等,最后还扣了一个300元,没任何收费依据,银行也说不清楚。

权威点评:

消费者提前还贷,除了要缴纳提前还贷违约金外,对于收取其他的费用则是银行乱收费,这既侵犯了消费者拥有对贷款服务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财产权。由于银行与消费者地位的不平等,即使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违约金,这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因此,银行借消费者提前还贷乱收费的做法是错误的,没标明收费理由的收费应返还给消费者。

案例

4S店维修推诿拖延

消费者贺某因交通事故,于2008年12月17日将东风日产颐达轿车送到日产日隆4S店进行维修。工作人员承诺保险公司定损、维修共需20多天,2009年年初就能修好。20多天后,消费者询问车辆维修情况,被告知气囊没到货,还需再等一段时间。而后,又将维修时间延至3月。消费者对4S店延迟修理、不负责的做法,要求赔偿损失。

权威点评:

东风日产日隆4S店与消费者约定好了汽车修理的期限,却一再拖延维修时间,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东风日产日隆4S店应继续履行其为消费者修复车辆义务,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赔偿消费者因其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

特价机票不退不改

2008年5月14日,消费者郑女士投诉称,其原定于5月15日到郑州参加会议,后因地震原因会议取消,她订了一张深航沈阳至郑州的机票,就退票事宜,与深航代办处联系,被告知她所购机票是八折特价票,不能退回全部费用,只能退税,并说机票上已有说明。深航沈阳业务部工作人员称,这是总公司规定,各大航空公司都是这样,并在售票时已告知,认为拒绝退票没不妥之处。

权威点评:

消费者购买了航空公司的机票,就理应享受到作为旅客的权利。虽然是特价机票,但退票、改签是一个运输合同中应该属于旅客一方的权利,航空公司没理由也不该对其进行限制。同时,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作为运输合同中强势的一方,航空公司就更不该利用格式条款来剥夺旅客应有的权利。

本报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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