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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与我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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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称如有证据证明追捕过程中致事主死亡,警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唐梦)一位名为“民重君轻”的网友日前分别在佛山两家知名网站C2000和南方网“传奇佛山”上,发表题为《治安员追车致两人死亡,错不在治安员在河道?》一帖,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广泛关注。昨日,此案在顺德区法院开庭审理,但两被告顺德区水利局和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均称,此案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不是本案的被告。

【网友发帖】

回家路上遭查车追赶

网友“民重君轻”称,27岁的邓华(化名)来佛山经营一家公司已两年。去年3月24日,其同学黄林(化名)从家乡前来看望他,26日下午,邓华等2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前往顺德大良另一老乡开的餐馆吃晚饭。

当晚8时左右,邓华等2人吃完晚餐后返回禅城,在行至伦教三洪奇大桥头时,碰上伦教派出所警察带领治安员在此处设卡查车,并遭到追赶,最后因慌不择路高速冲入一约10米宽的污水河涌,撞到对岸堤坝而亡。事后,顺德交警大队以无第三方责任的普通交通事故立案。

但该帖子对立案为“普通交通事故”提出了质疑。

【家属】

事发后没有立即施救

前日上午,记者联系上网友“民重君轻”,该网友称是死者邓华的哥哥。

邓华的哥哥说,他们家属在事发地点了解时有群众反映:事发当时确见有一辆摩托车在前面开得很快,后面还有一辆带警灯的摩托车紧追着,后面的车上坐有两名治安员,速度也很快,两车相距很近。

而且,还有现场目击群众反映,治安人员到达出事现场后还打着手电往河面上照,并在发现事主后没有立即施救,从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造成了邓华等2人死亡。

另外,从警方出具的尸检报告看,邓华等2人均非当场死亡,且其中一人是在受伤后再溺水而亡。

邓华的哥哥还称,多次接受他们家属问询的事发地点旁边的一工厂门卫权伯,对当时事发现场的情况比较了解,但在警察调查后突然离职,去向不明。

【伦教派出所一民警】

没有治安员追赶

前日下午4时左右,两位死者家属在顺德伦教街道永强工业区内的一条污水河涌事发现场,为两名死者举行了简单的周年祭,现场有近10名伦教派出所民警和治安员。据一名身穿便装的何姓民警介绍,去年3月26日晚事发时,没有治安员追赶,两名死者驾驶的摩托车买的是别人盗窃的车辆,此事件属交通事故,案件已交由交警部门处理。

而顺德交警大队的交警事故调查报告书中认定,事故河涌宽10.5米,河涌两边的两条草地带和两条水泥路各宽6米至8米之间,河涌边和拐弯处都没有照明灯和警示标志。事发后,邓华等2人当场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无法查证任何一方驾车造成此事故,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相关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送达当事人。

【被告】

均称与其无关

此前,死者家属就此事件已向顺德区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将死者事发地点相关的顺德区水利局和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告上法庭。起诉理由是:上述一被告顺德区水利局管辖河道,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二被告荔村村委会管辖的路段也没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而在晚上事故现场没有路灯,上述两个因素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但在昨日上午的法院庭审中,两被告都予以否定,顺德区水利局认为,被告主体不是他们水利局,他们单位不是本案的被告。根据顺德区政府有关决定,从2000年6月1日起,事故发生的河涌管理权已下放到伦教街道水利所,而且该水利所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且事发地点属于政府的市政工程,与他们没有关系,再则事发当晚有警方设卡查车,打击“两抢一盗”。

而伦教街道荔村村委会答辩称,事发地点根本不属他们荔村管辖范围,属于伦教街道常教居委会管理。

【律师说法】

追捕过程中致事主死亡,警方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源浩律师事务所徐玉发律师,徐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治安员在追捕过程中造成事主死亡,警方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警方在追捕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在追捕过程中会发生某种意外。

对于事故发生的河涌地段,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关10种特殊民事侵权行为规定,河涌的管理者或所有者,在危险地段要设置危险标志或警示标志,否则造成他人死亡,就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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