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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安全校舍是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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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刚性措施破解50余万中小学师生D级危房上课困局 教育学家强调

今年2月11日,云南省罗平县阿鲁乡乐戈必小学的一所废弃的两层危房倒塌,幸好学生都放学回家,房屋旁的两名群众来不及躲闪,被埋在倒塌的房屋下,一人当场遇难,另一人被救出后也不幸身亡。图为消防队员正在现场营救。(资料图片)

“云南由于地方自然灾害频发,现在D级危房还比较多,还有50多万名学生和教师在D级危房里上课。D级危房通俗讲就是不能再居住人的房子。”这是云南省教育厅厅长罗崇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披露的现状。

近日,云南省召开全省中小学校舍排危工作会议,对解决这一现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云南排危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起,力争用3至5年时间的集中攻坚,到2012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中小学现有危房的改造任务,使这些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布局结构更加合理,抗震能力显著增强。

县级政府负排危主要责任

排危工作要按照“以县为主、州市统筹,限期拆除、先拆后补,分期拨付、责任到人”的要求,切实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

县级政府在排危工作中负有主要责任,州市政府统筹安排本地中小学排危工作,每个危改项目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负责人。

在排危工作中,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排危工作进度或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设立“排危”资金专户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排危”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云南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签订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责任书。

分期分批排除中小学危房

在排危工作中,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年度资金额度,科学合理地安排,分期、分批排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要重点推进县、乡一级中小学危房改造,特别是危难险急的学校、校点和866工程乡(镇)、村涉及的学校、校点要优先纳入;校舍已被封闭关停,在外租房的学校优先纳入。对25个边境县、地处地震带、排危积极性高的州市县,在资金分配和时间安排上给与优先考虑。

要严格按照防震标准设计

在现有条件下,排危工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靠财政投入,2009年、2010年每年安排8亿元,从2011年起,按长效机制核定的资金额度安排。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全省危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旦确定排危资金安排,危房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拆除,才能得到中央及省级资金补助;根据各州市排危进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实效,省财政厅、教育厅将排危资金分期下拨全省各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工程减免的规定,免除排危工作中的建筑税费和减免其他税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争取各种社会捐助,以实施“希望工程”等多种形式多方争取危房改造资金。

建设新校舍要严格按照当地地震设防标准来设计,造价一般约1000元每平米左右,使用寿命达到50年。在危房改造的过程中,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终身审计,将排危工作纳入“两基”复查范畴。教育、建设、监察等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切实保证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

建安全校舍是政府法律责任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一位教授指出,云南属于地震活跃地带,在这些地方建设新校舍时特别需要加强防震。而且,建设安全校舍是地方政府责任。

他说,义务教育法中多处提到校舍安全问题,如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安全校舍保证师生安全是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如,第五十二条,在建设新校舍的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对教育法执行不力,对校舍建设没有提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因此,建议全国及地方人大将校舍安全作为教育法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以督促地方政府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本报昆明3月2日电

储皖中 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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