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方称看守所摄像头损坏半年未修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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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躲猫猫”的调查结果出来了,原来不是犯人在“躲猫猫”,而是有关官员在“躲猫猫”。可是,新的“躲猫猫”问题又来了,所谓的监控设备损坏是不是也在玩“躲猫猫”?
□记者朱金中通讯员赵安金
2009年2月27日17时,在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的“躲猫猫”事件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宣布: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晋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系因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拳击头部后撞击墙面,导致受伤死亡。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已作出处理。
最高检检察长批示严查
昨日下午5时,在云南省委宣传部主持下,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云南籍男子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
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介绍说,2009年2月12日,发生在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尽快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云南省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查,并成立了专案组,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员赶赴昆明指导办案。在公安机关的全力配合下,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牢头狱霸打死李荞明
检察机关公布的查明的事实为:2009年1月28日,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
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李荞明于2月12日死亡。经过法医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荞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报告及同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管辖权。
目前,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实行数罪并究,妥善做好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善后工作。
驻所检察人员被免职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感谢新闻媒体与网民调查委员会对案件的监督。
警方撤职3人辞退1人
云南检察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后,云南公安机关表示:目前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3人遭撤职,1名民警被辞退。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由于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之久,看守所未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
杨建萍还向李荞明家属致歉,称此案暴露了晋宁县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宣布了对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员的处分及组织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事件回放:
24岁的云南省玉溪北城镇男子李荞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今年1月30日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解释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其与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这一解释引发网友强烈质疑,“躲猫猫”立即成为流行词语。
云南省委宣传部2月19日发出公告,征集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真相。2月20日,调查委员会前往看守所调查,但“调取监控录像”及“会见同案证人”两个要求,均被警方拒绝。而晋宁警方提供的调查结果中,“躲猫猫”游戏变成了“瞎子摸鱼”游戏。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