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缓缴社保 职工不受影响
长江商报
失业保险费率减半,缓缴社保不收滞纳金,多项举措为武汉企业“减负”
昨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对陷入金融危机泥潭的武汉企业进行全面“减负”。其中包括: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下浮及暂不上浮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对不裁员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等,以此确保年内新增13万个就业岗位。
本报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彭燕娥
关键词:费率调整
五大社保险种费率“两调三不变”
从3月1日起,武汉市对社会保险五大险种(失业、工伤、养老、医疗、生育)的费率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包括: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下浮及暂不上浮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维持现行费率不变。
关键词:缓缴社保
困难企业缓缴不收滞纳金
除了下调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困难企业还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按规定,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
经批准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对于经批准缓缴的社保费不予征收滞纳金。但对超过批准缓缴期限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同时,对经批准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还应与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分批补缴到位。
关键词:三项补贴
专“贴”不裁员企业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两年未裁员的单位,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转岗培训(安置)补贴三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对已享受缓缴社保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社保补贴按照武汉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七个中心城区现行标准为366元/月),对在岗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保给予补贴。岗位补贴则按照武汉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执行(约367元/月)。
◇民生问答
缓缴社保费不影响职工退休、医保
问:企业社保缓缴,会不会影响到职工的正常退休?
答:不会。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企业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可允许其办理退休审批及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发放手续,在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补发差额部分。
对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分期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缓缴期间内患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可按规定继续使用,可按规定正常结算住院医疗保险费用;职工在缓缴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缓缴期间可正常结算生育保险费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困难企业如何申请缓缴社保费?
答:首先,困难企业要同时具备符合申报的四个条件。
其次,困难企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同时报送企业申请报告、近三个月财务会计报表、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恢复生产计划。
再次,困难企业在通过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初审后,再由“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专班”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
最后,经批准后,困难企业凭“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费缓缴手续。
◇相关新闻
4亿元小额担保贷款
扶持创业就业
昨日,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工作会上传出喜讯:今年,武汉市将安排4亿元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就业。对那些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贷款者,个人贷款额度可由目前的最高5万元提高至7万元。同时,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的基础上提至400万元以上。
三类人群今年将被纳入社保
昨日,记者从武汉市劳动保障工作会上获悉,除了失地农民,村干部今年也将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同时,104万在汉就读的大学生,今年9月将被纳入居民医保的保障范围。
《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期限
延至今年年底
对2008年底以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创业的人员,继续给予各项税费减免,直至3年优惠期满。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同时,还将延长2009年享受社保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期限至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