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富人离婚:一个离婚六场官司
《法律与生活》杂志
富人离婚
别人离婚,可能最多只打一起官司,可是身为“富人”的卢蓉离婚,却前前后后打了六场官司。
作为专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贾明军和吴卫义表示,对于“富人”而言,他们的“富有”不仅反映在财产的数量上;在面临离婚时,他们通常还会拥有比普通人更“丰富”的坎坷离婚之路。
“富人离婚诉讼,归根究底,都是围绕着‘争财产’的主题。”两位专业律师一语道破天机。
经济寒冬下,中国式富人离婚又出现了哪些变化?
一个离婚六场官司
文/贾明军 吴卫义
“别人离婚,可能最多只打1个官司,可是我离婚,却打了6场官司”,卢蓉(化名)用颤抖的双手,从我手里接过离婚判决书,还是忍不住地抽泣着。
看着卢蓉憔悴的脸庞,我的内心思潮起伏。快4年了,身为“富人”的卢蓉经受了比常人更多的坎坷。
初识卢蓉
2005年5月的一天,我接待了一个离婚咨询,与普通客户不同的是,我拿着笔记本一进会议室就愣住了。原来,会议室里挤得满满当当,十几个人的位置除了一个位置空着外,其他全部坐满。
我们做婚姻案件的,一般来访客户都是1个人,最多时也就是3个人,很少能碰到5人以上的来访者。今天一下子来了十几个人,倒是非常罕见。
我进门后,首先做了自我介绍,并和来访客户一一握手。十几个人中,一个看样子权威一些的严姓先生把来访的人向我一一做了介绍。
经过介绍,我知道了今天案件的主角——卢蓉来自浙江省W市,她看起来40岁左右,在场的还有她的3个弟弟,其他人都是“七大姑、八大姨”类的亲属。
我说:“W市经济很发达,民营经济在全国都响当当的,也是很富裕的。”
严先生说:“是啊,贾律师,我们那儿几乎家家开厂,我们兄弟几个都是有企业的,不过比人家厂子规模小些。”
“自己的东西不在大小,有了就好。钱也不在多,过得开心是最难得的。有钱了,日子也不一定幸福。”我感慨道。
说到这里,其中一个长得很健壮的兄弟很有感触,说:“是啊,没有钱的时候就没有矛盾,有了钱,矛盾就来了。这不,要离婚了。”
严先生瞪了一眼他的兄弟,又朝我笑了笑。
我接着说:“大家这么辛苦到了这里,可能是因为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事务出现了麻烦吧?”
卢蓉说:“是,就是专程来上海向贾律师咨询,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基本案情
卢蓉与卫明(化名)是一个村的,从小就认识。1988年确立恋爱关系,1990年9月在浙江省W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卫蓓(化名)。
据卢蓉讲,他们主要是因为男方有外遇而导致离婚的。
卫明有外遇,卢蓉一开始接受不了离婚决定,但经不起家人的劝解以及卫明的再三认错和表决心。卢蓉考虑到孩子还小,卫明又再三表示一定改正,因此,她又接受了卫明。
但是,没想到卫明恶习不改,过了一阵子后,又继续和其他女人来往,上个月居然提出离婚,并扬言不离婚就上法院解决。卢蓉没理他,但没想到,前两天真的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卢蓉顿时感到束手无策。因此,卢蓉请他的弟弟帮她找律师应对这事儿。虽然在W市找了一些律师,但卢蓉和家人均不满意,又担心男方势力大,本地律师会被男方收买,因此,萌生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找律师的念头。他们通过各种途径,知道了沪家律所,因此才来到我们这里。
据卢蓉讲,她与卫明结婚后,夫妻开始经营电子元件,后来又做塑料制品。从1998年,他们开始做房地产建筑及开发。经过10年的发展,现在在当地很有名气。现在双方名下有几个公司和一些土地及房产,还有一些现金及存款。
离与不离
我粗略计算了一下,卢蓉和卫明两个人名下的财产加起来有七八千万元,应算比较富有的了。
可是,确实物质富有了并不代表生活一定很快乐,看来幸福指数的高低并不完全取决于财富的多少。
我问卢蓉:“他的起诉状呢,我看看。”
卢蓉赶忙从手提袋里掏出一大堆材料,又从这一大堆材料里面挑了半天,找到了卫明的起诉状。
“你的材料要整理分类放好,不然不好找。重要的材料不要随身携带原件,带复印件就可以了,以防丢失。”我提醒道。
“哦,”卢蓉红了脸,不好意思地朝我笑笑:“我没打过官司,诉状一到就吓坏了,全都乱了。”
我笑了笑说:“是啊,如果你们都临危不乱、有条不紊了,我们律师就失业了。”我说完,满屋子都是笑声。
我看了看起诉状,诉状有4个部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结尾。在事实理由中,诉状写得很简单,就是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卢蓉脾气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可以看出,诉状避重就轻,是有经验的“老手”写的,对方准备得很充分。
“他要离婚,怎么连财产都不列啊?”严先生很不解地问我。
“他要是列财产,就要交诉讼费。如果把他们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列出来,就要交至少几十万元的诉讼费用?”我解释道,“他不列财产,一来可以不交或少交诉讼费用,二来可以给你们心理压力啊。”
“哦。”严先生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又摇摇头,叹了一口气。
“你对他的诉状怎么看?”我问卢蓉。
“我也看不大明白。”卢蓉说着,眼眶湿湿的。
“你同意离婚吗?”我问她,看着她的眼睛。
卢蓉咬了咬嘴唇,没有回答。
卢蓉长得很壮实的弟弟忍不住了,“离婚可以,跟着他过了20年了,总得给一个说法吧!几十年的青春损失不说,帮他生儿育女不说,财产分割上总得给我们一个交待吧!”
我看着卢蓉犹豫不决的样子,劝她说:“离不离婚是你自己的事儿,别人的意见只能供你参考。日子是自己过给自己的,不是过给别人的。”我缓了一口气,问她:“离婚,你想好了吗?”
卢蓉的眼泪吧嗒吧嗒掉了下来:“我也不想离啊,过了快大半辈子了,可是他不好好过啊,我有什么办法呢?”我从桌上拿了几张餐巾纸,递给卢蓉。
初上法庭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又和卢蓉见了两次面。一次是在上海,我单独约她来的,是想确定一下她的真实想法,离还是不离。
看得出来,卢蓉对于“离婚”这个字眼儿还是很抵触,不知道离婚后的日子怎么过,也不知道如何面对周围的邻居和朋友;也看得出来,她对卫明还是有发自内心的眷恋,抱着一丝幻想。
“这样吧,如果你不想离,我们可以争取不离婚,这个并不难,”我劝她说,“争取一些时间,再看看吧,我也希望你们能重归于好。”
做好谈话笔录,我和助手们又就这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开了分析会,并布置了任务。
2005年7月初,我又到了浙江省W市做调查取证工作,并途经杭州见了卢蓉和卫明的女儿卫蓓,她在杭州某重点高中读书。我约她在学校附近的茶社见了面。谈到她父母的事情,卢蓉一脸的平静。
“我妈对我很好,她很辛苦,一直在家操劳;我爸也对我很好,我小的时候爸爸妈妈感情很好,这几年爸爸生意做得大了,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后来就开始和我妈吵架了。”
“现在你父亲起诉你母亲离婚,你是怎么想的?如果离婚了,你愿意跟谁?”
“这个问题可以不回答吗?”卢蓓低着头不看我。
“那也就是说,你不希望你父母离婚了?”
“是。”
“既然这样,我就在笔录中写上你不同意父母离婚好了。”
“有用吗?”卢蓓问我。
我肯定地回答,“有用。”
2005年8月,卢蓉和卫明的离婚案件在浙江省W市X区人民法院开审,我们申请了不公开审理。第一次见卫明,他穿着得体,有些严肃。除了法官问他之外,基本不说话,都是由另外两名律师代劳。
卫明的律师一老一少,明显看得出来是师徒搭配。师傅也基本不讲话,而是由徒弟念诉状、发表代理意见。与他们不同,我几百里跑来开庭,如果不在开庭时积极表现,真对不起人家付的代理费。因此,我在法庭上慷慨激昂,口若悬河。
果然,案子走完庭审程序后,法官让原告卫明和他的两名律师都回避了,问卢蓉,“你是不是觉得财产分割上有问题?如果你在财产分割上有什么要求,我可以去做卫明的工作,你也知道,天下没有离不掉的婚。如果感情真是你说得那么好,人家也不可能到法院来。即使你认为好,可卫明却觉得不好,你一个人勉强维持婚姻,也不会长久。”
法官问的这些话,我在开庭前就给卢蓉提醒过了,她听完法官的建议和提醒说:“法官您说得对,可我还是现在不想离婚,这不是财产问题。”
法官接着说:“既然这样,即使这次没有判你们离婚,你也要做好下次人家起诉离婚的准备。”卢蓉点点头,法官让卫明和他的律师进来,当庭宣判,不予离婚,并让双方签订了送达回证。
案子虽然形式走完了,但我知道还只是刚刚开始。
但卢蓉和他的家人很高兴,认为我们赢了官司,毕竟卫明要离婚,法院不准予。他们都夸我厉害,我说真的不是我的功劳,这是法律的基本规则而已。在我内心深处,对方老律师也不“白给”,是当地最有名的律师之一,不会轻易罢休的,肯定会有后手出招。
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即将结束,我临走的时候提醒卢蓉,我认为离婚是迟早的,虽然对方6个月内不能到法院离婚,但6个月内卢蓉不能掉以轻心,需要密切关注共同财产有没有变化,卫明有没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任何情况,都要及时和我联系。
风云突变
平静了不到两个月,我就接到了卢蓉的电话,声音很急切:“贾律师,昨天晚上他威胁我,如果再不离,他就把所有财产变卖了还债,”她顿了顿,“我没有理他,可是心里还是放不下,你说怎么办?”
我想了想,说:“他这样说,一方面是为了给你压力,让你早些面对离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他已经开始把部分财产进行了转移和隐藏。”
“那怎么办呢,要不要申请法院把财产进行保全?”
“如果你不起诉离婚,恐怕法院不会给你保全。”
“那怎么办?”卢蓉接着问。
“先查一下你们资产现在的情况吧。”我建议道。
第二天,我安排了两名律师去W市,对他们两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全面再次调查,结果发现,卫明已经在3天前把某房产开发公司80%的股权低价转让掉了,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了,并且,股价是按70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的,当初注册时卫明代表的是2400万元的股权。
“他卖公司股权没有经过我同意,应该是无效的啊,”卢蓉很着急,问我:“价格也太低了,其实公司经营效益非常好,远远超过了3000万元,我看5000万元的资产都不止啊!”
“他转让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不是一定要你同意。当然你也不要太担心,我们把情况了解清楚再说。”我安慰她说。
“贾律师,这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我们最大的优质资产,你一定要帮我们把它要回来啊。”卢蓉很无助地看着我说。
我点点头,连夜开了一个紧急小组律师会议,布置了一系列的工作安排。
祸不单行,就在我们着手就公司股权转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同时,卢蓉又接到法院的传票,让卢蓉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因是有家公司以卫明欠债为由,要求卢蓉和卫明一起承担连带欠款责任300万元。
我在电话里安慰卢蓉不要着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但这些宽慰的话显然没有起多大作用,从电话里明显听得出卢蓉的无奈和疲惫。短短两个星期,不仅面对共同财产的低价转卖,还要面临法院的欠债传票。晚上,卢蓉给我打了个电话:“贾律师,要不我们找卫明谈谈吧,我觉得他在W市的路子多,面子大,可能法官他都搞定了,我们的官司可能打不赢的……”
“谈可以谈啊,但我觉得现在还不是时候啊,”我安慰她:“现在人家气势正盛,这时候谈条件,估计没有什么好结果。你也别担心,现在材料都没有拿到,具体情况我们分析以后再说好吗?”
“好吧。”卢蓉也没有主意。
放下电话,我陷入深深的思索,都是金钱惹的祸。卢蓉要面对两个案件,一个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另一个是债款纠纷。这两个纠纷看似经济案件问题,实质就是离婚问题。
我感到,对手已布下阵,一场法庭上的对峙和较量即将到来。
“一波三折”
根据我们查到的工商材料,卫明将自己名下80%的股权以700万元卖给了张海(化名),如果这个买卖被认定为有效,那么卢蓉就无权在以后的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了,即使实际上这个公司真正价值再高,恐怕也和卢蓉没有关系了。
“卫明不可能将这个公司的股权卖掉的,他又不是傻子,怎么可能700万元就转手了呢!一定是他和张海串通起来害我的。”卢蓉对我说。
“张海,你认识吗?”
“认识,他是卫明的生意合作伙伴,到我们家里来吃过饭。前段时间我们闹离婚的时候,张海还来劝解过。”
“你知道他家住在哪儿吗?”
“知道的。”
“好的,那你就这么办……”我在卢蓉的耳边轻轻交待了几句。
“好,我马上去。”卢蓉心领神会。
另一个300万元的欠款纠纷案似乎也不复杂:江西某电子元件设备厂的老板李风(化名)是原告,诉称2004年6月,卫明以买浦东别墅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李风借了300万元现金。出于朋友情面,李风当天就从家里拿了300万元现金给了卫明。当时说好两个月还款,但到现在都没有还,因此,要求卫明还钱。因为卢蓉是卫明的妻子,而根据卫明所述,所借款项用于购房,因此,W市法院依法追加了卢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法院转过来的材料,李风向法院提交了卫明书写借条的复印件。
“300万元现金给付,当天就交到了卫明手里,这李风家里现金储存得可真多。”我对助手笑着说。
助手说:“家里怎么可能放这么多现金,这张借条分明就是假的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啊,没有证据,即使你讲得再有道理,分析得再透彻、再符合通常逻辑都没有用啊。”我对助手说。
“那怎么办?”助手赶忙问道。
“申请鉴定。”我深思了一会儿说道。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我们的借据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的申请交上去不到两个星期,就被法院通知驳回。理由是,我们的鉴定申请送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浙高法文鉴复200X(XX)号”文件,回复说卫明向李风书写的借条笔迹形成时间不能鉴定。
听到这个消息,我感到很愕然。我们在上海打过几个类似的鉴定官司,都得到了鉴定结果,为什么浙江省就不能做呢?经过和W市某区法院的协调,主办法官很无奈,说这是上级法院的结论,他只是负责执行。为了鉴定的事,我们又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联系,就本案具体情况进行了反映,前后工作量巨大。
两个官司交缠在一起,打了好几个月之后,卢蓉又收到了W市某区法院寄来的卫明第二次离婚诉状。根据经验,这一次判离的可能性要大。
激烈交锋
2006年9月,我们提起的股权转让侵权纠纷在浙江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上,双方律师就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展开了激烈辩论。
我方的观点单刀直入,股权虽然在卫明一人名下持有,但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股权所有者只有一人时,不需要经过另一人的同意即可转让,这时适用《公司法》;而涉及离婚时,就是财产问题,不能漠视另一个人的所有权,要同时适用《婚姻法》。我们已经取得证据证明受让人张海知道卫明与卢蓉正在闹离婚,却仍受让股权,主观上具有串通的恶意,因此,公司股权转让无效。
对方律师观点很鲜明,卫明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转让,受让方也支付了转让款,并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当然有效;至于转让价格,根据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该公司上年度大幅亏损,因此700万元的转让价款正当合理。
法官当庭没有表态,只是提问了几个问题,然后就休了庭。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前后开了4次庭,法官调解了几次,但因为双方差距太大,终究没有结果。
而另一个欠款纠纷案件也是复杂交错,我们递交的材料送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后,引起了浙江高院的重视,同时我们的材料也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部门。浙江高院的相关人员看了我们的案件材料后,认为这个案子可以鉴定,但又迟迟不给书面答复;而对方当事人又以案件即将审限超期为由催促法院赶快结案。真可谓双方“打”得不可开交、势均力敌!
关键判决
2007年2月,浙江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终于姗姗而来。法院认为,共同财产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海明知原告卢蓉与卫明存在离婚纠纷,仍与卫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被告卫明也未提供收到转让款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张海取得被告卫明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善意、有偿”之条件,因此,确认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张海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7年5月驳回了张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卫明与卢蓉的第二次离婚诉讼,在W市某区法院也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卫明与卢蓉离婚,并将一些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但涉及其他案件打官司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应该另案处理。出于策略考虑,我建议卢蓉对此离婚判决进行了上诉。
而另外一个欠款纠纷案件鉴定的问题,最终也有了定论。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和W市某区人民法院协调,法院决定将借条送到相关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通知送达后,原告李风撤回了诉讼,这个案子就算了结了。
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从第一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第二次离婚诉讼上诉、欠款纠纷诉讼、股权转让纠纷的第一次诉讼、第二次诉讼,卢蓉一共经历了6场大大小小的官司。其中,有案子危在旦夕的时刻,也有柳暗花明的回转,可以说是惊心动魄,波澜壮阔。
就连我这个天天以打官司为业的律师,在全部案件结束之后,才长长吁了一口气,都要好好放松休息,感谢法律的公正与幸运之神的眷顾,更何况卢蓉在此期间经受了精神、经济的双重打击与折磨,更是不易。
念完判决书,我发现卢蓉的脸庞已经没有初次见面时的光泽,她疲惫的眼神无精打采,只有在女儿关切的问候中,才勉强挤出一丝笑容。
中国式富人离婚
文/贾明军 吴卫义
大部分的离婚诉讼,打官司就是为了争财产。特别是对于“富人”的离婚诉讼而言,由于涉及巨额的财产分配,因此,一个离婚案件往往可能演变成两个甚至几个各类官司同时纠缠在一起。表面上,是几个经济官司和一个离婚官司,其实质,都是围绕着“争财产”这个主题。
从我这几年在全国各地代理的离婚案件来看,中国式“富人”离婚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离婚原因上
从离婚原因上来看,主要源于强势一方的外遇。
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主来说,通常为男性。当男性掌握了一定的财富、拥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将放大征服世界的愿望。加之经常接触一些场合,或受周围朋友圈子不良习气的影响,有些企业主就难免滋生“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生活习惯。
有些事业有成的男性虽然在“经商”上高人一筹,但通常会在“情商”上“弱智”,特别是碰上“感情”经验丰富、富有心计的女性,通常难以做到只是保持“情人”关系。即使是妻子容忍,愿意“以泪洗面、忍辱负重”,也很难抵挡丈夫的绝情。
争议焦点上
从争议焦点上来看,主要争议房产和公司股权。
大部分民营企业主把资金都投入到再生产之中,手里可以控制的现金流相对于整个共同的数额来说并不多。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高档住宅在离婚时,就会面临分割的问题。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有的当事人就会趁机单方转移房产,做“阴阳”两份转让合同,一份是低价转让,为避税和少给配偶分割转让款;一份是真实的转让合同。当然我们也遇到了“真合同、假转让”的情况,以合法的转让手段,来达到非法隐匿共同财产目的的案件。
而对于大多数“富人”来说,之所以富有,因为有滚滚财源,而财源,往往是业绩良好的公司企业。因此,公司、企业的股权就成为了大家眼中最大块的“蛋糕”。
股权的真正价值,往往得不到真实的体现。如果试图只通过公司财务报表来分析得出结论,对于有的民营企业股权而言是幼稚的天真。因此,股权在不在、股权是谁的、股权值多少钱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随之而来的股权转让纠纷、股权确权纠纷、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等棘手问题,就摆在了离婚当事人眼前。
离婚心态上
从离婚心态上来看,双方都觉得自己付出很多,都挺“委屈”。
对于男方来讲(强势一方通常是男方),他们会觉得万贯家财都是自己一手打拼出来的,其间的艰辛和不易只有自己知道,打拼出的巨额财富基本都应该是他们自己的功劳。他们也不是不愿意给女方分财产,只是不愿意对半开。
而对于女方来说,她们通常会认为男方是“陈世美”,想当年白手起家的时候,如果不是自己大力的支持、承担家务料理、照顾父母、抚育儿女的责任,男方哪能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外打拼?现在男方有了外遇,自然要承担责任,别说平分、就是多分财产给女方,也是应该的。
因为双方存在不同的心理状态,很可能导致出现一方不愿意将所有共同财产公开、双方谈判差距过大、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虚构、设计虚假债务的情况发生,增加离婚案件的处理难度。
打官司的感觉上
从打官司的感觉上来看,双方都有顾忌与猜测。
对于通常为弱势的女方来讲,她们通常认为男方财大气粗,社会关系网络神通广大,和法院、政府关系密切。她们非常担心男方在法院“通了关系、打了招呼”,导致审判不公。在聘请律师上,女方通常担心本地律师不敢“得罪”本地法官,不敢替自己伸张正义,甚至有可能被男方“收买”,出卖自己的利益,而更愿意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聘请律师。
即使处于“强势”一方的男性,也通常有“苦水”在心。他们通常会认为,女方总是认为自己隐匿有大量财产,并通常认为自己早就把法院“搞定”了。他们觉得,女方常常会采用“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法来给自己施加压力,或者到政府部门、税务部门、行业协会、商业伙伴那里“败坏”自己的名声,甚至带着兄弟亲属直接“冲”到自己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让自己十分无奈。如果自己身为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或者商会负责人之类有一定的社会职务和地位,往往不得不“委曲求全、被迫让步”。
总之,对于“富人”而言,他们的“富有”不仅反映在财产的数量上;在面临离婚时,他们通常还会拥有比普通人更“丰富”的坎坷离婚之路。从中国的范志毅到美国的麦当娜,无不显露着名人和富人离婚的纠葛与尴尬。从被传“富到不敢结婚”的张朝阳和丁磊,再到众所周知的“八年之痒”和“中年危机”,无不暗示着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消极和无奈。
其实,不论是“富人”还是“穷人”,还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把握幸福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不会因为财富拥有的多寡而变化。
经济冬天,谁把离婚撂下了
文/贾明军 吴卫义
编者按:几个月以来,经济危机的影响波及各个领域,包括中国的律师业。本文作者所在的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是专业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事务所,他们的业务中,离婚案在所有业务中占八成以上比例。他们发现,离婚也因经济危机的影响出现低迷……
被搁置的离婚
2008年7月的一天,周霞从外地飞到上海的沪家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约见我们。正遭遇离婚纠纷的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主要由男方丁力掌控,女方名下的财产甚少。丁力在香港某上市公司担任高管,名下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周霞在与我们商谈离婚委托事宜时,感到自己在财力和人力方面与丁力差异巨大,并且对丁力名下持有股权的情况不太清楚。我们向她提出了案件操作的方案,周霞听后非常满意,当天即决定聘请我们为她代理离婚案件。
在接手案件后,我们根据制订的代理方案与合作的香港律师取得联系,经周霞转委托香港律师对丁力所在公司的相关股权资料进行了调查。一个月后,香港律师出具了丁力所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律文件及这些文件公证和转递手续。经测算,丁力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权目前市值约为5亿多港币。
周霞决定与丁力进行诉前谈判。在第一次谈判时,丁力看到我们从香港调取的法律文件后非常吃惊——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周霞有能力得到这些材料。因此,在第一次的谈判中,女方取得了明显的谈判优势,但因双方的心理差距较大,谈判处于僵持状态。
2008年12月初,周霞再次来到办公室与我们沟通案件时,精神状态明显不如前段时间。经询问得知,因金融海啸,丁力名下的公司不仅市值大幅缩水,而且整个公司岌岌可危。丁力原来拥有的价值5亿港币的股权,现在市值已不足1亿。对周霞来说,缩水的资产可都是真金白银呀!周霞每天看着关于股市的不利报道,吃不下,睡不着,急着要与我们见面寻求对策。经过认真分析,我们提出了两套方案:第一,周霞降低期望值,争取用协商等方式解决;第二,周霞的离婚案件可暂时中止,等待时机回转时再行启动。
最终,周霞认为丁力所在公司大股东财力雄厚,公司资产情况不太可能会持续恶化。而目前资产变化太大,她不能接受按现在的股权市值分割财产,决定暂时中止离婚。
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不乏类似案件。2008年9月份以来,我们接待的大标的额离婚咨询比以往锐减了约五成。大标的额的离婚咨询及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是私营业主、上市公司大股东、大企业及公司高管,他们的家庭资产一般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大量民营企业经营困难,或是上市公司高管减薪或持股价值减少,造成有些民营企业主无暇顾及婚姻纠纷。
这部分人将离婚暂且“搁置”,分析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经济不景气,企业经营堪忧,他们焦头烂额,一时无暇顾及离婚;另一方面,资产缩水幅度较大,因而他们的另一半不愿选择此时离婚。因此,大量大标的额离婚纠纷的中断处理,是当前金融危机下的离婚法律服务市场的一大特点。
从实践来看,即使案件当事人并非公司、企业大股东或上市公司高管,即使是一般的离婚案件,但由于房产价格近期波动较大,导致离婚时男女双方对于房价市值争议较大。如果双方都意识到房产降价幅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影响到拿房一方离婚的积极态度,因为大部分人始终相信,房价最终还是要上涨的,如果现在离婚,可能相比房价回暖时离婚少分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更多。
缩水的花费预算
从我们所在律师事务所接案数据分析,2008年1~9月,共计接收婚姻家庭类案件266件,平均每月29.6件;而10~12月3个月合计收案82件,平均每月27.3件,基本与上半月持平,接案数量并未有大幅浮动。
但是,从代理收费上来看,2008年下半年的价格似乎没有上半年那么好谈,大多数客户在代理费用上不如以前“慷慨”。从律师承接案件代理费用的收取上来看,在2008年上半年之前,几乎没有代理费低于1万元的案件;而进入10月份以来,由于当事人律师代理费用预算普遍降低,部分律师收取代理费用的数额也有所下降,万元以下代理费用的案件时有所见。
经济不景气,失业危机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当事人打官司的花费预算,婚姻律师也无法违背这一经济规律。而对于家庭财产相对单一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整日吵吵闹闹或者无言相对不仅苦闷痛苦,而且影响工作和生活。在财产没有大幅变化的情况下,该提出离婚的还是会向配偶提出;协商不成的该打官司还是会做出这样的选择,因此,从离婚案件的数量上看,并未有明显下降。
来自上海基层法院法官的反馈也是如此,为了在年底前能处理完大量离婚案件,很多法官不得不利用双休日加班开庭。上海基层法院民庭的法官处理着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业务能力强的法官一年甚至要承办几百起离婚案件。即使在目前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法官承办案件的数量也没有明显变化。
玄机暗藏的“离婚”
经济危机下,一些与经济危机紧密相连的“特色”案件应运而生,“假离婚”案件就是这样一类。
自2008年9月开始,通过“假离婚”来“保护”个人财产的相关法律咨询量,从以前每年几例迅速上升到每月几例。来咨询的当事人通常为民营企业的老板或大型合资、外资企业的股东。
由于在经济危机发生之前的融资过程中,在签订银行贷款抵押担保合同时,他们以自己的名义签署、承担与公司企业同样的连带还款责任。而一旦公司、企业面临经营恶化,而银行资金不能按时归还时,势必对个人名下的财产产生威胁,债权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连带还款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为避免个人名下的财产为“公家”买单,一些股东或高管为“保护”个人财产,纷纷寻找律师设计方案,希望以“离婚”方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在“离婚”时以“分割”、“补偿”的名义转到配偶一方名下,同时利于离婚关系解除后,双方财产分别独立的法律后果,来防止个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情形。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遇到“打擦边球”的法律问题,而且很有可能会突破法律底线,特别是在高额代理费诱惑下,个别律师容易被金钱冲昏头脑,铤而走险,制造伪证或诱导当事人制造伪证。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律师能判断出委托人不好意思“说”出口的目的,在承接时应当尽量慎重。如果一定要承接,切记要做好委托笔录,并严格按法律规定、律师执业纪律办案。不然,后果可能不是被经济严冬“冻死”,而是被法律之剑“杀死”!
婚姻律师的冬天
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婚姻律师虽然没有固定法律顾问单位费用保障,但每个月基本都能承接具有一定金额的案件。而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大标的额的离婚案件量明显下降,普通案件的收费又有所下降,而随着同行竞争的加剧,诸多因素决定了目前的经济形势对婚姻律师有一定影响。
以一名普通业务量公司律师和一名普通婚姻律师来进行比较分析,也许可见一斑。以上海为例,一名公司律师一般会有5~10家的法律顾问单位,每家中小型顾问单位的年费一般在2~5万元之间,以10家顾问单位按3万元/年的律师费用计算,一名公司律师即使没有任何案源,即使考虑到顾问费用下调的因素,每年的固定创收仍然会在20~30万元之间,平均月收入也在2万元左右。但是,婚姻律师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收入,就只能靠以前的积累度日。婚姻律师承接案件的偶然性,决定了在与公司律师法律顾问收入的必然性的比较上,处于劣势。
即使对于诸如我们这样的以承接高端婚姻案件的“相对较高创收”的律师来说,经济危机的寒意也是扑面而来。我们作为沪家所的专业婚姻律师,年创收能力都在百万元以上。创收高的同时,也有高的运营成本,需要负担律所场地、人员薪资、市场营销、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成本。而在律所运营成本没有下降的情况下,在大标的额离婚案件急剧下滑的现阶段,整个律师所运作暂时没有丰厚的利润分配。
因此,在面临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婚姻律师和婚姻律师事务所承担成本的数量各不相同,面临挑战的压力也不尽相同。对律师来说,只是面临收入高低的浮动;而对于律师所来说,如果没有大标的离婚案件的业务收入支撑,就可以面临亏损的危机。因此,在当前经济危机面前,婚姻律师事务所面临的挑战比其他律师事务所更为严重。
目前来看,经济危机的影响到底有多大、有多深、有多长时间,没有人能预测,作为婚姻律师应当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及时调整心态,“深挖洞,广积粮”,寻找“冬天”里的春天。
专业律师与豪门恩怨
文/贾明军 吴卫义
从王均瑶遗产纠纷到陈逸飞遗产纠纷,再到广东某上市公司因为主要股东离婚导致股价跳水,再到台湾首富王永庆遗产事宜处理的纠纷等等,都反映出这些著名企业和公司在预防和处理相关事宜中均无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参与或虽然参与但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这一现象在华人的富人圈中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与一些欧美国家的重大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经常有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参与形成较大的反差。
陈逸飞遗产纠纷案
2005年4月10日,著名画家、导演陈逸飞病亡,终年59岁。
然而,受大家关注的不仅是陈逸飞的英年早逝,更受关注的还是陈逸飞身后留下的巨额遗产争夺的“豪门恩怨”。
因陈逸飞生前未立遗嘱,所以在其去世后,其与前妻所生之长子陈凛与遗孀宋美英及未成年之子陈天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由遗孀宋美英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开庭审理后,三方最终于2006年12月11日在庭下达成了和解,一场备受关注的遗产之争终于落下帷幕。历时20多个月。
本案件的发生,关键的起因是因陈逸飞先生未在生前立下遗嘱,未在生前对其身后事宜作出安排。当然陈先生毕竟是英年早逝,所以其本人没有安排后事的计划,也是合乎华人的正常心理,但这也同时暴露出了陈先生在生前没有家庭冲突的防范意识,这才是导致“豪门恩怨”的主要原因之一。
陈先生生前的事业中应当不乏律师的身影,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乏律师的参与。但这些律师基本都系公司专业的律师,而没有婚姻家庭律师的专长。公司业务的律师在公司运作时会给陈先生很多的帮助,但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安排可能不会有太多的意识和经验,所以在陈先生多年病史中,未能及时立遗嘱,造成家庭冲突。
另外,在该遗产案件处理初期,因为没有聘请专业律师成为当事三方共同的协调人员,是本案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陈先生生前就安排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作为其个人家庭的顾问指导,及时调整其名下财产的安排和事业中家庭成员参与的调整,在其突然去世时,则可由该专业律师作为遗产分割处理的协调人,则有可能使他们的矛盾得以控制,也可能不至于使陈先生去世后留下如此遗憾的一笔。当然最后他家人的和解使这场争斗得以平息是不幸中的大幸。
台湾首富王永庆遗产纠纷案
“台塑集团”原创始人、台湾“经营之神”王永庆先生,于2008年10月15日在美国新泽西病逝,享年92岁。
王先生生前有两房妻子和9位儿女,据相关报道,王先生名下可分割的遗产价值高达1160亿新台币之巨,但王先生在其生前一直未立书面遗嘱,现传闻王先生家人已展开争夺遗产的“暗战”。
在本案件中,王先生生前其实也早已对其生后之事作出部分安排,王永庆先生两年前就确定了“7人小组”接管台塑,来运作台塑,控制台塑的企业管理权,但他却未对其名下的巨额财产的权利(特别是股权)归属在生前作出安排,在一个企业中最核心的还有股权的所有权,因为股权的所有人将来是有权安排公司的管理人员的,也就是说公司的管理权最终还是由股权的所有人来控制。
而王先生在生前却对公司将来影响最大的股权归属未提前做好安排,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如果未能和解解决遗产问题,则他们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纷争,最终可能是影响台塑将来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并且若将来由大家共同继承公司的股权,则可能使公司的股权过分分散,影响将来公司决策的效率。
当然,从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角度,只要王先生生前重视这个问题,其实还有其他很多的法律上的其他处理方法。另外,因王先生生前未对其财产进行适当的安排处理,所以,可能会在后人继承巨额遗产的同时,也需支付高额的遗产税,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提前参与,许多情况都可以改变。
专业律师因何缺位
如果说陈逸飞生前未能立遗嘱是“无心”,则王永庆生前未能立遗嘱就可能是“有意”了,其实像两位先人相同的案例在中国的富人圈中比比皆是。他们在商界是那么成功,但在家庭法律事务的处理时,却不尽人意,留下了许多遗憾。是什么原因未能让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参与到富人们生前财产的安排事务中呢?
第一,我国的富人在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庭中个人的“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
然而,依靠个人的威信来处理家族事宜毕竟存在太多的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而且,感情的影响总是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主要由接受人的自愿或自觉才能产生影响力,这样处理方法风险太大。
第二,我国的富人对其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
我国富人的成长历史比较晚,从改革开放至今才30年,而大部分富人产生于近20年内,所以,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其他富人处理婚姻家庭事宜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虽然国外有很多成功的案例,但毕竟与我国的国情不同、法律不同,无法直接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