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分钟,集合竞价撤单失误
新闻晨报
□通讯员 吴艳燕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因在上午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段以较低价委托抛售股票,而又未能按照规定有效行使撤销委托的操作,股民韩女士感觉自己的9.26万股“西藏药业”在两个交易日中损失了7.4万余元的股票可能获利,于是将证券公司告上法院,以对方未能发送撤单无效的提示为由,索赔7.4万余元。日前,这宗由股票操作引发的纠纷案在市二中院终审定论,韩女士因举证不力而最终败诉。
去年5月13日9点24分,韩女士通过招商证券的网上交易系统,以11.40元的价格委托卖出9.26万股“西藏药业”,但很快撤单。她以为自己的股票不再被系统冻结,可随时另行委托交易。不料开盘不久,她就发现9.26万股“西藏药业”已在9时31分全部卖出。该股票当天以11.47元的涨停价收盘,次日摸高至12.20元,如果选择在该价位抛出,同样份额的股票可以多赚7.4万余元。
事后韩女士发现,交易系统的确曾在当日上午9时24分接到过她发出的撤单委托,但根据集合竞价时段的交易规则,9时20分至9时25分期间的撤单属无效委托,所以上海证交所当时就通过系统发回了出错代码的提示。而韩女士认为,自己在电脑上并未看到过撤单无效的出错提示,自己一直误认为撤单成功,结果导致错失高抛时机。因此,她指出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未能将上交所回报的出错代码及时告知本人,应当赔偿自己7.4万余元的可能获利。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证券公司对韩女士利用网上委托系统下达的股票交易指令并不负有监管责任,也没将出错交易信息随时反馈给她的合同义务。如韩女士称其事先掌握了集合竞价的交易规则,并曾在9时25分之后反复下过撤单指令,其之前的撤单出错信息反馈与否,对她不具有任何意义。同时,韩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证券公司曾在事后清除了相关撤单指令记录,又以事后两日“西藏药业”瞬间达到的最高成交价格计算其赔偿金额,有违其诉讼理由。最终,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