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奶贩死刑还有一个死缓 三鹿前董事长为什么是无期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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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三鹿“毒奶粉”系列刑事案首批21个涉案人员一审宣判日。宣判分别在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进行。
其中,三鹿集团前董事长田文华,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468.7411万元。此外,还有五人被判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其余15人各获二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600余吨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其主要买家张彦章,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也同样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薛建忠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肖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耿金平、耿金珠兄弟因向原奶中添加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等乳品企业,被判犯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其中,耿金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此次一审宣判的还包括: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据卫生部统计,此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共导致29.6万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6人死亡。
田文华定的是什么罪?
原三鹿集团的四位高管——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三鹿集团原副总经理王玉良、三鹿集团原副总经理杭志奇、三鹿集团原原奶事业部经理吴聚生,四人被认定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法院判决,三鹿集团被处罚金4937.4822万元;田文华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468.7411万元;
王玉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378.04万元;
杭志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90.7011万元;
吴聚生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4674万元。
为什么要这么判?
法院认为,田文华等人明知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对人体有害,却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时,在明知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将其调配至三鹿集团下属企业,用于生产液态奶。因此,三鹿集团、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对田文华等人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加以判罚。
作为三鹿集团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田文华罪责难以推脱,因此获刑最重。根据《刑法》中有关条款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量刑即为无期徒刑。
罪名发生了变更?
2008年9月8日,媒体披露“甘肃14名婴儿因食用三鹿奶粉同患肾结石”,“毒奶粉”事件从此曝光。
起诉书显示,田文华是2008年9月17日被刑拘,9月26日被批捕。同时被捕的还有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当时,四人涉嫌的罪名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而在2008年12月31日的庭审中,检方并没有用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起诉,将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变更为更加宽泛和平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后者最高无期。
罪名为什么会变更?
在法庭上,田文华的个人辩护律师梁子侃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然尚不足以证明“三鹿企业”或田文华等被告人已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梁子侃的辩护意见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一点是:至今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众多儿童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死亡,是因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发生时间段,“三聚氰胺”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标准迟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
有专家分析,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这几乎是整个奶粉行业熟知的潜规则,在后来的检测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测出含有三聚氰胺。30万受害者,如此庞大的数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取证任务。
也正是熟知取证的难度,检方并没有用原来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提起诉讼,田文华也免于一死。
罪名变更合理吗?
对于此案罪名的调整,北京的张兴律师认为,庭审存在指控是否恰当的问题。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2008年8月1日是个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田文华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后,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质存在后,仍继续进行生产和销售到市场,并对很多人造成了危害,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应负担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
著名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田文华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生产含有此物质的奶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应该没有问题。
田文华过失犯罪?
三鹿集团的辩护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的辩护人提出三鹿集团以及各被告人不具备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只构成过失犯罪。
法院认为,大量证据证实,三鹿集团于去年8月1日得知本单位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后,田文华即召集王、杭等人召开经管班子扩大会。会上通报了产品含三聚氰胺的情况,王还介绍了该物质的属性。且明确说明三聚氰胺就是造成8月1日前投诉的婴幼儿尿红、尿结晶的物质。
因此,田、王、杭对本单位产品含有三聚氰胺是明知的。
但法院称,被告单位三鹿集团和各被告人在发现投诉后即积极查找原因。案发后多次向患儿家属以及社会道歉,主动承担责任,态度诚恳,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田文华等是自首?
田文华的辩护人认为,田发现奶粉中含三聚氰胺后即在立案前上报,应认定为自首。
昨日宣判时,法院认为:田在发现产品含三聚氰胺后,于去年8月8日以单位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奶农向原奶中掺三聚氰胺,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并追究有关奶农的责任。但并未向公安机关反映三鹿集团继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的事实。因此她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