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公告(光字第20090007号)
深圳特区报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权,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光明分局房地产管理科,逾期我局将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序号 申请人房地产名称房地产位置宗地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层数
1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503-006725004.73 //
公告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光明分局2009年1月20日
深圳市宝安区(光明新区)
光明办事处观光路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