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可以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乔学慧)丰台区某公立幼儿园教师王女士因精神出现异常,于2007年3月到11月一直在家休养。在医院为她开出复工证明后,幼儿园拒绝她上班。后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并补发奖金、福利等。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女士的请求。
王女士称,2007年3月17日,她与当时的幼儿园负责人因值班事宜发生纠纷,遭到停职检查处分,后精神出现异常。医院为其出具病假证明书,载明“焦虑状态”、“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焦虑激惹”。2007年11月17日,医院为其开具试复工证明,“焦虑状态缓解期,可以试复工,如病情波动及时就医”。她持该证明要求上班,但被拒绝。经多次协商幼儿园仍不同意其复工。于是,王女士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遵从医嘱,妥善安排她的工作,补发她的所有工资、奖金、福利,包括2007年上半年奖金、2007年9月至今的效益工资、过节费、2007年第三季度至起诉时的劳保等。
幼儿园辩称,王女士所患疾病属于精神病范畴,已不适合再担任教职工作。教育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若因王女士复工导致了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幼儿园是要承担责任的。王女士自2007年3月病休至今,幼儿园一直按时、足额给付国家拨付的工资部分。其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过节费、劳保等,并非国家财政拨付,是幼儿园自筹按照《奖惩细则》发放,此项内容不属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属人事争议管辖的范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