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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口头警告放行

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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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公安部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明确

工作规范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工作规范具体规定了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不得对交警下达罚款指标

《工作规范》规范了交警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并明确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工作规范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交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执法档案定期分析交警的执法情况,发现、梳理带有共性的执法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工作规范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不得强制驾驶人对求助人提供帮助

工作规范规定,交警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110派员处置,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所载货物

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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