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费差价能退吗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赵新明)燃油附加费下调,差额部分的费用能不能退?对于12月25日之前已经购买了机票的客户,航空公司方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抱歉,燃油费价格将以出票日期为准”。
昨天是国内航线客运燃油附加费下调的第一天,选择在昨天购买机票的客户都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下调带来的实惠。与此同时,那些之前已经购买了机票的客户则不免有些郁闷,拿市民张女士的话讲,她早一个星期订的机票一下子就“折”了660元。
张女士说,12月19日,她订购了三张近期深圳到西安的往返机票。根据当时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支付150元燃油附加费的标准,张女士一共支付了900元的燃油附加费。但是没过几天,民航就颁布了即将执行的燃油附加费新标准。于是,张女士急忙致电相关的航空公司,询问是否能够退回差额部分的款项。
“如果按照新标准来算,一张机票的燃油费是40元,6张机票也就是240元,可我之前付了900元,前后足足就差了660元。”这笔账,张女士算得是清清楚楚,但遗憾的是,航空公司拒绝了她退款的要求,这让她有些不解。“我的机票日期在25日之后,为什么不能够按照新办法来征收燃油附加费呢?”
对此,航空公司的解释是,燃油附加费的价格以出票日期为准。某航空公司的一位服务人员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由于此次燃油附加费调整通知突然,且调整幅度较大,直接导致近期致电来询问退差价的旅客非常多。不过,由于发改委、民航局在此前发出的调整公告中明确提及,燃油附加费新的征收标准“自2008年12月25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这也意味着,只有在25日及之后售出的机票,才能享受新标准带来的燃油费上的优惠费率。至于那些航班日期在25日之后、但已经付款出票的机票则不能享受降价后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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