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公布“电子眼”位置
扬子晚报
公安部交管局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等驾驶人普遍关注的问题都有重大调整。
发布会上介绍说,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近年来,各地已经普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但是由于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新《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记者昨日就此咨询了南京交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他们也从网上看到了这样的信息,觉得通过电子眼监控系统(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能够给公众一个提醒,让市民更加尊重交通法规。该人士告诉记者,公安部的相关文件目前尚未下发到位,不过他们开始着手准备了,要对市区及辖区高速上的电子眼进行统计标注,毕竟电子眼的位置时不时要进行更换。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在路面上设置的电子眼主要分为数码和胶片两种,除了及时拍照外还有录像。目前主要分为抓拍抓录路口穿红灯、闯单行线、车轮压中心黄线、闯公交车专用道、违停以及超速。当然,以上都是固定电子眼,有时还会有警车进行流动监测。
“我上个月有3个相同的违章,后来发现都是右绿直红时右拐弯时压了直行线,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拍的,如果电子眼公开了,大家都知道了就会注意了,并且会遵守交通规则。”私家车主刘女士告诉记者,她非常支持电子眼公布,毕竟体现了透明性,比较好。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绝大多数的车主都支持电子眼位置公布。不过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全公布出去了,一些司机很可能会在有电子眼的地方遵守交通法规,没有的地方肆意违法。”车主陈先生表示,他下夜班回家时经常看到一些车辆借右拐绿灯时闯直行红灯,而一旦市区电子眼公布出来,这种情况可能会加剧,交通违法行为会更多。 本报记者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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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9种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还明确了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新规定还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新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新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对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