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对涉法上访应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正义网-检察日报
公诉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联系侦查人员、审判人员的中介,是检察机关的形象代言人之一,对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是其利益能否实现的关键环节。因而,公诉人面对涉法上访的当事人,应该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取信于民。
引起刑事诉讼当事人上访的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侦查人员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侦查人员能力水平或工作经验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准确,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等方面出现偏差;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把关系、人情甚至个人私利等因素渗人事实和法律之中,故意违背事实或违反程序,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二是当事人难以沟通。有部分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望过高,虽然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和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但对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等法律规定不够了解,不理解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又急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固执地坚持自己认为的客观事实和是非标准,对不能完全满足自己利益诉求的答复拒不接受。
三是辩护(代理)人误导当事人。有的辩护(代理)律师为迎合当事人,有意无意提出当事人所希望听到的法律意见,甚至提出错误的法律意见,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规则等重要方面误导当事人,致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期望过高。
四是公诉人接待处置不当。有的公诉人对上访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基本的程序权利均未造成损害,但在接待时解释说服工作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敷衍塞责或言语专横,当事人不能信服和理解。
笔者认为,公诉人在接待上访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时,要深人分析上访原因,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本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民解难。
首先,要热情接待上访的当事人,仔细倾听其意见。对其合法正当的意见和要求,要明确予以肯定和支持,对于不合法不正当的要求,要在耐心解释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予以否定。既不能含糊其辞不置可否,使当事人对公诉人的公正和公诉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产生怀疑,也不能不负责任随便下结论,给当事人留下缠诉话柄。
其次,依法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当事人找公诉人上访,一般都与正在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有关,并有具体的利益诉求,包括要求补充或复核重要证据、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人员违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快速审结案件等,公诉人都应当根据其合法正当的诉求,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尽可能地依法予以解决。
再次,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同时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排忧解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避免矛盾激化和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如笔者办理的金某等三人轻伤害案时,被害人不断上访,嫌疑人则对法医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公诉人在咨询专家对法医鉴定结论的意见后,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侦查机关应将另两名嫌疑人及金某拘捕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三名犯罪嫌疑人得知公诉机关的明确意见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不再上访,案件最终和解结案。
最后,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和大信访格局,加强与公安、法院、信访及其他机关的协调联系,按照法律和政策为当事人出主意做实事,不使当事人求告无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侦查人员违法或渎职的问题,可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联合调查。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主动与有管辖权的部门联系争取协调解决。对于与案件虽然无关但依照法律或政策,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与信访及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解决,依法处理,为当事人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