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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大河网-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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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记者 陈永君

在抢救危急患者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

12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而郑州的很多医生认为,此规定与已有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有冲突,仅适用于“无主病人”。

■ 冲突

家属不同意

能不能手术两个法规

规定相左

“我们目前进行的抢救程序,是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如果和其他法律条文有冲突,我们肯定还是以这两个法规为准。”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马婉懿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

马婉懿说,就在不久前,医院刚刚请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刘东东,他就医护人员如何规范执业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等问题进行了解释。其中,刘教授专门提到医护人员的工作规范,应严格按《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郑州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郑州市医学会急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思森说,目前,医院在抢救危急病人时,比如对一些重症老年患者,医生和家属都知道抢救没有结果,如果家属选择放弃并签字同意后,医生只能尊重家属的意见;如果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肯定还要救治。“但只是继续基本的抢救工作。而手术或进一步治疗,还是需要家属签字。”

“如果是无主危急患者,医护人员将不必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即开展正常抢救。”马婉懿说,包括大街上暂时无法联系上家人的人员和流浪者,都属无主病人。

马婉懿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法草案的规定,仅适用于无主病人。

■ 为难

不经同意

执意手术

谁出医药费?

张思森认为,侵权行为法草案中的此项规定出台,跟一年前北京发生的“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妻身亡”事件有极大关系。

对于新法执行中的困难,张思森认为,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生,不怕承担责任,不怕走法律途径,怕的是医闹、家属以死相逼的行为。

“如果出现抢救后病人仍然死亡的情况,这个时候谁来保护医生?谁来保护其他患者安静就医的权益和医院正常诊疗的秩序?”张思森说,如果允许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必须有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以解决后顾之忧。

马婉懿也表示,病人需抢救而家属不同意的情况并非个案,在门诊上经常碰到,医生认为只要主管领导同意,而不经家属签字同意即可开展检查、抢救的话,肯定是侵犯了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是违法的。家属不会付治疗费不说,还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 建议

没有细则

新规出台

也难执行

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天征说,两个法律出现冲突,原则上是旧法服从新法。所以如果侵权行为法获得通过,严格意义上应该按新法执行,修改《执业医师法》。不过新法生效前仍适用旧法。

“新法操作起来比较难,应该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实施细则来细化。”杜天征说,侵权行为法草案更强调生命权大于其他权益。

据媒体报道,“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致孕妻身亡”事件发生后,北京两名律师曾上书国务院,建议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他们认为,该条例中关于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的规定,有违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宗旨。而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的宗旨,当生命和签字两者发生冲突时,显然应该选择生命而不应该是签字。

有学者认为,到底需不需要家属签字,矛盾的一个关键点还在于医生和患者(家属)之间相互丧失信任。患者(家属)不信任医院,不愿听从手术建议,医院如果自作主张实施手术,可能被患方以“未同意手术”为由不交费,甚至在手术失败后面临法律问题。

【相关链接】

丈夫拒绝签字

妻子难产身亡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孕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绝签署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了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当晚,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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