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身份证农历改公历手续当简
新京报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自中国从辛亥革命后的次年(1912年)起采用公历,至今已快一百年了。但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盛行用农历来记历法。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农历在指导农事活动时的作用,插秧种田,二十四节气对农民来说非常重要。加之过去农村人口流动性不大,农村通用农历不会带来什么混乱。
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城市,但他们的户口信息所显示的出生日期,往往是当初在农村用农历登记的,以户口信息为基础的身份证也将错就错,由此导致其身份证上所显示的出生日期并不是公历日期。这带来许多烦恼。
以我本人为例,20多年前从老家来北京上大学,迁出的户口信息上标明我的出生日期是1967年9月8日,但这是农历;后来填某些表格时明确要求用公历,于是查得我生日的对应公历为1967年10月11日;在填了几次之后又被告知,出生日期一律以身份证为准。多年来,我的出国护照、各种表格等所显示的出生日期相互矛盾。
今年一个偶然的机会,我打听到公安机关可以将身份证上的农历改成公历,由此开始了一场更改出生日期的马拉松。先按派出所的要求去单位人事部门反映,单位再要求我找老家的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我再通过老家的县委书记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上,请他们调查当地的习俗后出具证明。中间一波三折,前后历时近半年之久。想来后怕,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点问题,都可能前功尽弃。
想想全国13亿多人,大多数出身农村,遇到这类问题的绝不在少数。更重要的是,它涉及晋升、评奖、退休甚至犯罪、死刑的年龄限制。比如,若某人犯事时身份证上是农历,但办案机关却将其认定为公历。实际上,如果将农历换算成公历,虽然只有个把月的差距,嫌疑人可能就不满14周岁或18周岁,那样,他就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能被判处死刑。而以我办理此次更改的经历看,如果一个农民工在城里打工犯了事,遇到刑事责任的这类边界问题,如果不像我这样认识老家的县委书记,他能顺利地得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出的证明吗?
既然这是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而且对某些人来说有时还很重要,那么,我觉得应该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首先,从现在起,公安机关就要广泛告知群众,报户口时要以公历为准,对那些只知农历不知公历的报户口者而言,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帮其核对,换算成公历。这应当作为一项硬性任务布置下去,惟此才能从今以后大幅度地减少这方面的麻烦,也为公民个人和公安机关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公安户籍民警和其上级主管人员,应统一认识,简化程序,熟悉业务,以负责任的态度和相一致的精神,接待、答复和处理公民提出的农历改公历的问题,切忌政出多门,一人一个说法,那样只能增添群众的怨气。
再次,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接到有关这方面的证明请求时,应用积极、便民的手段来取代怀疑、刁难的态度,如对农村地区出来的人,只需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稍做调查就可查清;在涉及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甚至判死刑的年龄等重大问题时,更应细心听取和主动问起这方面的问题,以防酿成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