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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王”特大火灾案昨开审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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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于瀛 包力)12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深圳“9.20”特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分别开庭审理。

被告人杨周武,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被告人刘力飚,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陈峰,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黄忠,原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执法队队员,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津,原系深圳市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刘新华,原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涉嫌犯玩忽职守罪。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组成六个合议庭,对上述案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法庭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案件事实,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法律适用进行了辩论,被告人也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杨周武 原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原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杨周武,在“9·20”大火中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三项指控。庭审中,杨周武承认“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但否认“徇私枉法罪”。对于受贿30万元,杨周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检方指控,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且已过有效期。被告人杨周武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

责任区民警还发现,舞王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毒、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被告人杨周武也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改正,在舞王俱乐部未根本改正的情况下,没有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2008年3月份,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同乐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被告人杨周武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将舞王俱乐部存在“雷情”的情况,于2008年3月12日通报同乐派出所,被告人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舞王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2008年6月至8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被告人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8月12日凌晨,舞王俱乐部员工罗某涛等人与顾客江某、汪某某、赵某某等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多人参与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赵某某轻微伤。

案发后,杨周武得知王静为此送给其妻3万元,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某某负责协调调解工作,最终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11万元达成和解。

起诉书称,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王静为继续得到杨周武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每月送给杨周武之妻何某某2万元,共计2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周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明知其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相关证照,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取缔等处罚措施,致使舞王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直至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周武徇私枉法,对明知不应作调解处理的刑事案件而予调解,致使涉案人员免受刑事追究,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周武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玩忽职守,杨周武作了辩解。他辩称,自己之前并不知道舞王俱乐部是无牌无证的,在火灾发生后,调出资料一看,才知道真相,而在此之前他从公安内部系统上看到的舞王都是注明有牌有证的。

对于徇私枉法,杨周武坚决否认该罪。

刘力飚 原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

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刘力飚,原任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民警,一级警司。昨天被以“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力飚自2007年4月起担任龙岗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龙东社区三和责任区社区民警,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社区治安防控等工作。2007年11月,刘力飚担任片长后,发现舞王俱乐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经营方式中注明的文化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均已过有效期。刘力飚到舞王俱乐部进行检查时,王静以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没有提供。此后,王静在多次检查中均以同样理由予以搪塞。同时,舞王俱乐部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也无法提供消防验收手续、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必需证照。

2008年3月,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刘力飚对辖区“雷情”进行排查,在查清舞王俱乐部存在消防隐患、治安隐患和无证照经营等“雷情”的情况下,仅将情况报给龙东社区警务室内勤,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年6月至8月,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刘力飚明知舞王俱乐部系无证无照经营,却按有证照信息采集材料上报并录入电脑。

舞王俱乐部自开业以来,发生各类治安及刑事案件20余宗。刘力飚明知上述事实,却未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舞王俱乐部履行监管职责。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8年8月12日凌晨,舞王俱乐部员工罗某涛等人与顾客汪某某、赵某某、江某等发生争执,双方多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打斗,致江某受轻伤,汪某某、赵某某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王静即打电话给杨周武请求帮忙调解。杨周武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仍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被告人刘力飚具体负责协调调解工作。刘力飚明知该案不属于可调解处理范围,仍在王静、江某间居中协调,使双方同意调解处理。

检方认为,被告人刘力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社区民警期间,明知其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且长期存在治安隐患,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力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相关刑事案件不应调解处理而参与调解,致使涉案人员免受刑事追究,应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峰 原龙岗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

涉嫌玩忽职守罪

“9·20”大火前,今年42岁的被告人陈峰,拥有大学文化,所带中队获集体荣誉14次,个人先后得各种奖项28次之多。12月12日,龙岗法院以涉嫌犯有“玩忽职守罪”对陈峰进行公开审理。庭中,陈峰以“不在自己职责管理范围内”,对涉嫌玩忽职守罪提出异议,以没有确凿证据辩称“没有收受3000元”。

起诉书指控,自2001年起,被告人陈峰任深圳市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负责龙岗街道、龙城街道辖区的防火监督和灭火救援工作,是该辖区防火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2007年10月份以来,龙岗消防大队先后部署近十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每次都提出要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但被告人陈峰一直没有按照方案要求,安排、部署、督促防火监督员对其负责的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也没有对其依法采取关停措施。

另查明,陈峰在履行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责期间,还有徇私舞弊行为。2007年中秋节,舞王俱乐部老板王静为得到被告人陈峰关照,送给陈峰3000元及两瓶轩尼斯XO酒,并在新全盛酒楼请陈峰吃饭。

昨天的庭审分“调查、质证、辩论”三个阶段进行。法庭辩论焦点主要围绕两点,一、火灾消防监管责任是否在陈峰管理职责范围内。二、陈峰在多次区内摸查、扫雷清理防火隐患中是否知道舞王情况,并进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处理。

陈峰自辩所在的消防中队“主要负责监管消防审批验收合格及没有办理任何消防手续的单位,像舞王俱乐部这种已办理消防验收但没有合格的场所,归消防大队防火科及消防监督审核部门管理”。其自认“工作中认真负责,没有玩忽职守”,就在发生大火的当天,他还在休假,得知火灾后,急忙赶到现场救火。

对于检方指控的“收受3000元及两瓶轩尼斯XO酒的徇私舞弊行为”,陈峰说,他是通过老乡宴请见到王静的,并没有收其3000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陈峰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期间,明知辖区内的舞王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进行开业前检查就擅自开业的情况下,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忠 原龙岗区龙岗街道执法队队员

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黄忠,原任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执法队队员。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14日期间,黄忠按照工作安排,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但黄忠从未到位于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舞王俱乐部进行过证照等检查,致使舞王俱乐部自2007年9月开始营业后,一直无证照违法经营而未被查处。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黄忠及其辩护人辩称,不应对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承担责任。

具体辩护理由是,一、黄忠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负责舞王俱乐部所在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其接手该社区之前的2007年5月,舞王俱乐部已经存在。而“9·20”大火又发生在其调离之后。二、黄忠是龙岗街道执法队一中队的执法队员,与几名协管队员组成一个小组。但是,小组内只有他一人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按规定,如果进行执法行动,必须有两名执法队员才能进行。三、2008年春节前的一个晚上,黄忠曾经一个人来到舞王俱乐部,检查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当时因为俱乐部老板不在,他没有看到营业执照。事后,他就舞王俱乐部是否有营业执照问题向中队领导汇报。中队领导则告诉他,如果没有领导安排,叫他不要再管此事。

王津 原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涉嫌玩忽职守罪

原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王津,昨日表示将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且当庭承认收受了舞王俱乐部老板的5000元。

起诉书指控,2008年9月20日,位于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综合市场的舞王俱乐部在违法经营期间,发生特大火灾,该火灾的发生属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原因之一是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

200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津下班后,应舞王俱乐部经营者王静的邀请,到正在营业的舞王俱乐部四楼办公室喝茶,期间得知舞王俱乐部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并接受了王静的红包一个,内有现金约5000元。直至2008年9月20日火灾发生,王津既未组织对舞王俱乐部的检查监督,也未将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

2008年2月,龙岗区开展“扫雷”专项行动,龙岗区文体局据此开展查处文化领域“扫雷”专项行动。在区文化领域“扫雷”专项行动工作中,王津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办公室主任和行动联络人,承担隐患的摸查、具体行动的策划和查处歌舞娱乐场所的现场指挥等工作。

2008年4月9日,执法大队行文通知各街道文化服务中心,对执法大队已掌握的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情况予以核实,并补充完善。龙岗街道文化服务中心补充了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5家无证无照歌舞娱乐场所名单,于4月11日传真到执法大队。王津明知收到了上述核实补充名单材料,却未进行审核,后其发现区“扫雷”办第六期工作简报中,排查整改数据统计表中龙岗街道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未整改部分为零时,亦未与前期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对,使得无证无照的舞王俱乐部得以继续经营。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津作为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其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新华 原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龙东社区居委会主任

涉嫌玩忽职守罪

检方指控,刘新华作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居委会主任、龙东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及龙东社区信访安全维稳“扫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在龙岗街道信访安全维稳“扫雷”专项行动中,负有如实上报和排除龙东社区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即“雷情”的职责。2008年3月初,龙东社区将舞王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跨区域经营(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雷情”先后上报至龙岗街道扫雷办、龙岗街道文体服务中心等部门。但至此之后,龙东社区一直没有对舞王俱乐部的“雷情”进行过实际的检查和排除。

2008年4月1日上午,龙岗街道执法队队长、挂点龙东社区的街道扫雷领导小组成员巫某某,来到被告人刘新华的办公室了解前一阶段“扫雷”行动的情况。刘新华将负责向街道扫雷办报送“扫雷”行动数据的资料员李某某叫到其办公室,询问“扫雷”行动进展情况,当李某某告诉刘新华尚有舞王俱乐部及几处路面破损的“雷情”未排除时,刘新华对李某某说:“路的事情我会打电话叫他们所在村去处理,舞王的‘雷情’我们已经上报给了街道扫雷办和街道文体中心,证照问题不是我们能处理的,我们就上报已将这些‘雷情’排除了。”在得到刘新华的指示后,4月2日上午,李某某和另外一名资料员邱某某将龙东社区包括舞王俱乐部在内的十几处“雷情”,作为已经排除的“雷情”上报给龙岗街道扫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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