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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定级任免调任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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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8日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定 级

博士生为主任科员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2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还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任 免

受到刑事处罚免职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规定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在外兼职不得领报酬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规定指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被降职须集体讨论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降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要求,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规定要求,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此外,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不得封官许愿打击报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规定,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规定要求,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规定强调,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调 任

须有职数和相应职位空缺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规定,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规定中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具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调出单位不得突击提拔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规定,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规定要求,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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