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加入外国籍可适当获得补偿
新民晚报新民网
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朱老先生获悉原自己承租南京西路上的老公房地块被动迁,一纸诉状把入住该房屋看房人梅女士夫妇告上法院,要求获得房屋的动迁补偿安置款96.3万余元。
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梅女士夫妇共同返还朱老先生房屋动拆迁补偿安置费20万元。
原房主出国定居
上世纪80年代,朱老先生全家先后出国定居加拿大,由朱老先生承租的南京西路公房由梅女士夫妇入住,朱老先生女儿的户口尚保留在该房屋内。数年后,朱老先生取得加拿大国籍。1990年6月,朱老先生女儿的户籍被注销。之后,梅女士夫妇的户口先后报入该房屋内。
2006年4月,房屋被动迁,梅女士夫妇与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中被拆迁人一栏载明房屋承租人为朱老先生,协议落款的签名是梅女士夫妇。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货币金额为85.1万余元,安置梅女士夫妇在本区一处建筑面积为120.29平方米的房屋,房子总价147.2万余元,其中差价为62万余元等内容。梅女士夫妇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原承租户朱老先生赴加拿大定居,现已失去联系,若日后因动迁发生纠葛,愿意按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予以协商妥善解决。
打官司要获补偿
去年10月末,朱老先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从1935年起就居住在南京西路房屋内,1968年取得该房屋的租赁权。上世纪80年代他全家先后出国,只保留了女儿一人户口。在他出国时曾委托朋友代管该房屋,因朋友当时人在外地,梅女士丈夫便自告奋勇暂为代管。2006年,朱老先生发现房屋已被动迁,经了解梅女士夫妇之前就有准备,将朱老女儿在该租赁公房内的户口注销,报入了自己的户口。2006年4月16日,在梅女士夫妇与动拆迁单位签订动迁协议时,谎称是朱老先生的亲属,代朱老先生签动迁协议,动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动迁部门提供市中心一处商品房。朱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返还96.3万余元,或有权获得至少一半的动迁安置补偿款。
已经丧失承租权
法庭上,梅女士夫妇辩称朱老先生不是合法的公房承租人,所出示1968年7月公房租赁凭证不属于1992年重新登记换发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承租人全家人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同时调整租金标准。而朱老先生既未提出保留,更从未付过租金,公房承租权已自动丧失。特别是在变更国籍后,更表明已放弃了公房承租权。而梅女士夫妇俩在该房屋内却有常住户口,梅女士儿子出国留学也是在此房屋内注销户口,均属于拆迁对象。梅女士夫妇愿意补偿朱老先生18万元。
应平衡各方利益
法院认为,1984年朱老先生注销户口赴加拿大定居,数年后取得了当地国籍。期间,朱老先生为保留租赁房屋,曾委托朋友代为管理,梅女士夫妇以此入住该房屋。尽管朱老先生声称当时是委托其他人代为管理房屋,但在1997年回国探亲时对梅女士夫妇入住该房屋并未提出过异议,说明朱老先生是认可梅女士夫妇入住管理该房屋。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只要承租人户籍迁离本市的,该租赁户内的同住人可以申请变更租赁权,无需经过原承租人的同意。2006年4月拆迁时,拆迁单位考虑了被拆迁的房屋未变更租赁户名这一因素,在保留朱老先生权利情况下与梅女士夫妇签订协议。法院认可动拆迁安置,应首先保障解决国内公民的居住,其次是平衡各方利益。鉴于双方分歧较大,酌情确认朱老先生应得动拆迁安置补偿费20万元为宜。
特约通讯员李鸿光本报记者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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