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大修小修都能用购买国债等升值家家都有分户账 房屋维修基金要变“花样”

大河网-大河报

关注

□记者尚若云

本报讯 今后无论是大修还是小修,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都可以动用,因为这笔钱的所有权归咱业主;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还可以买国债增值,但是收益只能用于维修金账户;如果业主不续交维修费用,可能被起诉。

记者昨日获悉,郑州市政府打算废止2002年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正在征集群众建议,有啥意见赶快向市政府法制局提提。

大修小修都能用

老《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而新《办法》修改为,“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把“大修”改为“维修”,意味着不管大修小修都能使用维修基金。

据介绍,房屋共用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不交不给房钥匙

过去,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是委托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收取,现在要业主自己交或委托开发商交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也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交。

另外,与老《办法》不同,新《办法》明确规定,不交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不给钥匙,“未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每家都有分户账

新《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业主自主管理也行,政府代为管理也行,但都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开立专户,应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如果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管理机构应当将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专户,但是这笔钱还应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

续交余额有变化

过去,老《办法》规定,“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的50%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续筹维修基金”。

新《办法》修改为,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

另外,新《办法》还对每户的分摊原则进行了明确,“商品房维修基金使用时,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今后网上可查账

新《办法》明确规定,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机构或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基金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的交存、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的查询。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

记者从郑州市房管局了解到,明年5月份,群众就可以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自己账户中的余额了。

花费过大要招标

为保证维修质量,新《办法》增加了大额费用招标使用的规定,“单次维修费用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者单次维修费用不足10万元但占相关业主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账面余额超过10%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另外还规定业主人为损坏的公共设施,由业主承担维修费,应该由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水电气暖等承担的一些维修项目等,不能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取。

可买国债来增值

维修基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可以利用其增值。

新《办法》规定,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购买国债也有具体规定,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但是“禁止利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利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不交、挪用要追责

老《办法》未对不交维修基金及挪用这笔费用作出具体处罚规定。新《办法》则规定,“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交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挪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由房管部门追回挪用的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挪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管理机构挪用这笔钱的,追回挪用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可以在11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法制局。传真: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来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