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恋人挥刀结束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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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余秀娟文宋增锋赵龙飞图
一起血案
2008年6月24日凌晨3点,在焦作市山阳区周庄,大部分人都在熟睡。然而,从周庄西路龙凤巷的一间出租屋内,传出几个年轻人激烈的争吵声。随后,房客发出一声惨叫,住在附近的房东赶紧起床查看。
这时,从出租屋里走出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急匆匆离去。这个陌生男子引起了房东的警觉,她朝出租屋里喊了几声房客施艳丽的名字,没人应答。她推门,门被锁住了。房东感觉不对头,便和邻居一起把窗户玻璃敲碎。透过窗户,房东看到了可怕的一幕:屋内地上躺着人,旁边还有一大摊血。房东吓坏了,立即拨打了110。
警察很快赶到,在施艳丽租住的房屋内,发现地上躺着两个女子,分别是施艳丽和她的妹妹施春艳。从这间位于三楼的小屋往下看,警察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一楼地上挣扎。事后得知,这名男子叫施春辉,是施艳丽的弟弟,他是从三楼跳下来的。经过警方的艰苦排查,案发后的第三天下午,犯罪嫌疑人王巍争在南阳被抓获归案。
王巍争,曾用名王伟,1975年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8年6月29日被逮捕。
庭上认罪
2008年8月26日上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巍争故意杀人一案。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巍争怀疑女友施艳丽欺骗自己,对其不满。2008年6月24日2时30分许,王巍争携带一把单刃长刀来到施艳丽的租房处,要求施归还钱财,并与施艳丽姐妹发生争吵。王持刀先后朝施艳丽、施春艳猛捅数刀,致二人死亡,施艳丽的弟弟施春辉因害怕而跳楼,构成轻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巍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施艳丽姐妹二人死亡、施春辉跳楼摔伤,给原本就不宽裕的施家带来了很大的伤害。三人的父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凶残杀害施艳丽姐妹、致残施春辉的刑事责任,判令王巍争赔偿施艳丽姐妹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施春辉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508268.05元。
据施家的代理律师讲,施艳丽在姐弟中排行第二,2001年她从技校毕业后就开始自谋生路,后来学会了理发,并自己开设了一家理发店。妹妹施春艳技校毕业后,和弟弟施春辉一起跟着施艳丽住。2007年10月,施艳丽认识了王巍争,二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但一段时间后,施艳丽发现,王巍争不是自己理想的对象,便拒绝与其继续交往。为此,王巍争曾在理发店里多次毒打、折磨施艳丽。这并未使施艳丽改变态度,她的妹妹、弟弟也对王巍争十分不满,多次与其发生争吵。王巍争对三名被害人恨之入骨,最终实施了这起惨案。
王巍争在法庭上说,他杀害施艳丽姐妹,是因为施艳丽欺骗了他的感情和钱。事发前两天她还是如此,他就决定跟她分手。案发时他是去找她要曾给她的2500元钱的,因施艳丽的妹妹骂他,他将施艳丽姐妹捅死,施春辉是自己跳楼的。
当审判长问及被告人是否有能够证明自己无罪或者减轻、从轻、免受处罚的证据时,王巍争说自己有罪,请求快点枪毙自己。同时,王巍争表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的要求没有异议,但自己没有财产,无法赔偿。
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王巍争系初犯、偶犯,过去无违法违纪现象,一贯表现良好。在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好,能够始终如一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王巍争最后陈述时说,施艳丽一直对外说没有男朋友,隐瞒他的身份。他从来没有打过、折磨过她。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同意调解,法庭未再进行调解。
判处极刑
近日,法庭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巍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54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律师点评
张世彬(《走进法庭》主持人):
死刑是最严厉的惩罚,本案法庭为何对被告人处以这种极刑?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所以《刑法》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应当处以死刑。从庭审的情况来看,本案中的被告人王巍争无论从其主观犯罪的兴起,还是其行为实施的手段,这都是一个蓄意的以伤害他人生命为目的的行为。同时,被告人手段极其残忍,所以应当判处死刑。
我国《刑法》也规定,如果因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刘静整理
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
《走进法庭》
周五22∶06首播周六07:2010:49重播
被告人王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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