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诉讼诈骗,期待刑法出手
正义网-检察日报
“智障”者给他人打了18万欠条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的王金锋(化名)在检察官的帮助下,终于摆脱了一笔因为“智障”的儿子给别人打欠条而莫名其妙欠下的15万元“债务”。
王金锋却想不通,这个拿着假欠条起诉儿子王波的人,怎么就平安无事?
记者了解到,起诉王波的人叫李秋山,是王家父子的邻居。2006年4月,李秋山拿着王波手写的一张内容为“本人王波借李秋山十八万元整,明天早上七点三十分还”的欠条,将王波告上法庭,要求偿还18万元欠款。王金锋怀疑,这张欠条是假的,智力低下的儿子怎么会欠别人这么多钱?但由于没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两审都败诉了,法院判赔15万元。
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把这个普通工人家庭拖入了贫困的深渊。万般无奈之下,2008年6月,王金锋来到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
该院民行检察官经分析认为,这张欠条借款与还款时间差仅为一个晚上,有悖常理。检察官又深入双方家庭进行调查,发现王波没有什么大花销,其父母也从来没见过他拿来的巨额现金。王波对检察官说,李秋山当时带了几个人来让他写借条,他一害怕,就写了。
通过调查,检察官还发现李秋山是一名月收入仅几百元的普通工人。他哪来的18万元借给别人?
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李秋山终于交代,王波陆续借过他约3万元钱,但自己却让他写下欠款18万元的欠条。
最终,在检察官、公安民警和社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波需偿还李秋山3万元现金,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无独有偶。2007年,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也办理过一起类似的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孙某在被申诉人范某的威胁之下,写下了3万元的欠条,范某拿着这张3万元的欠条将孙告上法庭,并胜诉。由于检察院的抗诉,2008年年初,孙某解除了这3万元的债务。
恶意诉讼骗取钱财该怎么定罪
据统计,2007年以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办理恶意诉讼骗取钱财的民事申诉案件5件,通过民事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为申诉人和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记者从徐州市检察院民行处了解到,事实上,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得到纠正的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还有一些类似的案件都没能得到纠正。
据该院民行处分析,恶意诉讼骗取他人财产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通过威胁或欺骗等手段,让被告打欠条,或者在被告签过名的纸上伪造欠条,然后持欠条起诉,通过法院的强制力,获取被告的财产;二是被告串通原告,被告向原告出具虚假欠条,双方通过在法庭上的恶意调解,获取第三人或国家、集体的财产,或逃避债务和应缴税款。
记者查阅了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检察官介绍说,通常的诈骗行为,直接骗的是对方被害人,但诉讼诈骗却有不同,行为人通过伪造的债权凭证,假以法院的判决,将被害人的财产据为己有,也就是说,行为人骗的是法院,但是失去财产的却是被害人。
“通过恶意诉讼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徐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岩告诉记者,有人主张定诈骗罪,有人主张定抢劫罪,有人主张定敲诈勒索罪,但多数人主张不定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很少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建议设立诉讼诈骗罪
“在此答复下达之前,检察机关一般以诈骗罪来处理。”王岩说,诉讼诈骗行为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主体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行为人也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虽然骗的是法院,但最终导致了被害人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认定数额起点比较低,仅为2000元至4000元,而诉讼诈骗涉案金额则动辄数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的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王岩注意到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7年5月22日报道的一起案件:上海的一名工人王连丰利用给查金忠、黄明中等人打劳动官司的机会,让查金忠、黄明中等十几个人在空白纸上签下他们的名字,然后王连丰在这些已经有签名的白纸上,写上查金忠、黄明中等欠王连丰2000元钱,然后将查金忠、黄明中等告上法庭。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王连丰最终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
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认为恶意诉讼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是不确切的,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恶意诉讼的目的是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行为人侵害审判活动仅仅是手段。”王岩说。
“应设立诉讼诈骗罪。”徐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建议。他认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讲,诉讼诈骗不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但确实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可以对其中的部分行为定罪,但是量刑明显偏轻,罚不当罪,而且很多诉讼诈骗行为根本无法用这个罪名来定罪。
“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随意解释刑法,而是应该通过立法来弥补刑事立法的漏洞。”李明对记者说,我国刑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集资诈骗、保险诈骗等。“现在刑法修正案(七)正在征求意见中,我们希望对诉讼诈骗罪也应当单独定罪处罚,以打击这种严重破坏审判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的行为。”李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