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区矫正接手审前调查的调查
法制网-法制日报
探索阳光下刑罚个别化,给立志重新做人的犯罪嫌疑人洒下一缕阳光,两年来,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10500余起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在法院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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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调查制度的核心,是指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的建议,形成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的缓刑资格调查制度,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积极倡导这一制度,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制度。由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完成,是因为社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也可以为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最为可靠的人性化依据。
本报记者 丁国锋
记者从江苏省司法厅了解到,2006年9月起江苏省施行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社会调查”以来,共计进行了10500余起审前调查评估,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评估报告的采信率分别达到90%和85%。
根据社会调查分析报告的系统评估和刑罚个别化的特质,对法院作出从轻处罚的建议,为不少真诚悔过,立志重新做人的犯罪嫌疑人洒下了一缕阳光。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新民介绍,这项工作已经列入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职责范围,成为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品牌工程”。
工作前移社区矫正接手诉前
随着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正在被越来越广泛的用在“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刑事案件中,缓刑的比例也相应得到了提高。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缓刑犯再危害社会的把握难度也相应提高。相关法律条文和解释规定的一些适用缓刑的弹性条款,没能揭示出适用条件的考察、设定和检验标准,且不易操作。如果可以采取一定方式确定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可以大大降低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程度。
2006年9月,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江苏省公检法司4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对社会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规定:审前调查工作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走访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价报告。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
其中,调查人员应调查走访的范围为: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同学(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被告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调查评价报告内容还纳入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自我认识、帮教条件及再犯可能性分析等方面。
2007年,江苏省在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审前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将这项工作扩展到成年被告人。
施行宽严相济有了制度保证
这项措施在施行不久,就体现出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3月10日,触犯刑律的许某在姜堰法院法官宣告他缓刑的一刹那泪流满面。使法院对他作出从轻判决的,是该市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提供的一份“社会调查报告”。
“一直以来是父母膝下的好儿子,妻子身边的好丈夫,领导眼中的好职工,而且曾经因拾金不昧受到单位领导的表扬。但由于平常哥们儿义气重,法律意识又淡薄,在他人的鼓动下,许某拿了库房里的旧电话电缆出去卖废换钱,走上了歧途。”司法所人员在综合许某亲属、所在村、单位和派出所的意见后,将相关情况形成报告提供给了法院,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00元。
“入矫”后的许某没有让关心他的人失望:7月22日应老百姓之邀到家中修电话,步行到当地某路段时,冒雨救起一落水女童,并在他人都惊慌失措的情况下,沉着冷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将女童救活;23日,又奋不顾身地协助当地警方勇擒两名携刀盗窃嫌犯。许某事后说,只有好好改造,才能报答政府当初给予他的重新做人的机会。
推行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实践中为法院更加公正客观的施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在最早推行该制度的江阴市司法局,3年来共出具评估报告1126件,其中98%的评估意见被法院采纳。
据介绍,江苏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工作5年来,累计矫正近7万人,而重新犯罪率只有0.12%,审前评估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规范机制保证评估客观公正
“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主要评估的是适用非监禁刑后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在社区矫正改造可以起到‘利大于弊’和‘教育挽救’的作用。”张新民介绍,为保证审前调查活动客观、公正进行,地方司法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相关运作机制。
通州市在审前评估实践中摸索出了“三点一线”的工作方法,分析犯罪原因找准“服法点”、深入庭外调查找准“感化点”、积极发现长处找准“进取点”。除了审前、审判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外,也实现了矫正工作人员审、矫的无缝对接,引导其健康成长。
“由于审前调查评估结论已经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要注意防止调查活动不受外来因素干扰。”东海县司法局局长周勇认为。
据介绍,东海县将选取的司法所36名业务骨干组成社会调查队伍,根据地域划片分为8个调查小组,并为此实行了本乡镇的调查对象由其他乡镇调查人员实施调查的做法,避免可能因地缘、乡缘、亲缘关系出现调查困难。
在具体的调查活动中,他们还坚持做到两项调查原则:一是全面调查原则。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纳入调查的范围,以此查明引起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原因。二是直接调查原则。规定必须做到直接接触、实地考察,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例如,通过会见未成年被告人、走访其亲属、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等,以取得第一手的调查材料。
“我们特别注重了解未成年人成长事件,如对其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可以剖析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为法官判决提供最详细的参考依据。”周勇介绍,在调查活动中,尤其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此外,家庭是否和睦,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好坏,也可能给矫正对象带来影响,因此也纳入了评估调查的范围。
“由于审前评估报告对法官判决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该环节也往往易成为犯罪分子脱罪的突破口。我们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双人办案制度,同时,积极探索实践集体讨论制度,特别是对介于两可之间的案件,通过集体讨论的形式,集思广益,合理建立,确保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无锡市锡山区司法局副局长谢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