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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司法变迁:从严打到收归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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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7日,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严厉打击刑事罪犯,故意杀人犯张建虎、常福旺及拐卖人口犯银锦秀依法被枪决。抢劫犯张爱文、宿全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在这次宣判大会上共依法判决16名刑事犯罪分子。 新华社特供本报图片

“判决故意杀人犯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最大的法庭内,法官用庄严的声音宣判。

崔英杰本是一个卖烤肠的普通小贩,因城管查抄街边摊位,他拿出切烤肠的小刀,捅死城管李志强。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说,如果此事发生在严打时期,崔英杰就是有九条命,也早被判死刑了。

严打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共有3次,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过,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脚步从未停止过,死刑复核权最终还是走上回归之路。

严打拉开帷幕

时隔多年,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员刘仁文仍然记得,老家湖南隆回县治安混乱,当时在邻村工厂上班的姐姐每天下班后,都由家人打着手电筒、骑着自行车去接回来。

在上世纪80年代,这种治安混乱的现象比较普遍。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文革”引发的暴力倾向,在改革开放初期,转化到了刑事领域。曾任司法部部长的刘复之撰文指出,“文革”十年留下的后遗症之一,便是滋生了一大批以暴力为主要特征的打砸抢分子、抢劫犯、杀人犯、盗窃犯和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虽然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出台,然而在巨大的社会问题面前,司法显得微弱无力。

此时,一场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严打开始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在1983年带领学生到河北法院实习,正巧赶上了严打。学生们从各个地方回馈的信息触目惊心,包括唐山的菜刀帮光天化日之下抢劫、邯郸的某个矿区到了下午就门户紧闭……

社会治安的混乱引起官方的重视。1983年9月,《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严打正式拉开了帷幕。

公检法系统开始夜以继日地工作。樊崇义就经常被叫起来去参加严打,他始终记得,大半夜去破案,经常是公检法系统一起出动,数十上百名警察穿着制服走在大街小巷,气势非常宏大。

同时,留在人们集体记忆中的,还有公判大会。刘仁文说,当时被押到现场的犯罪分子,戴着画了大红叉的木牌,垂头丧气,听候着声势浩大的审判。台下,上万名群众都在围观,人们窃窃私语,“这不是谁谁家的儿子吗?听说抢了几千块钱,被判死刑了。”

根据官方通报,严打取得成效,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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