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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宅经商限制不放宽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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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北京市工商局明确表示:北京民宅经商仍须满足之前规定的3个条件,不会因就业者身份的不同而有所改变,这与国家的政策并不冲突。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创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北京政策据《物权法》”

去年12月底,北京对民宅经商做出3个条件规定。此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指导意见是否意味着创业者不再受北京“民宅经商”条件的限制了呢?对此,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昨日表示,“北京的政策与国家政策是相符合的,并不矛盾”,国务院这份《意见》中允许把住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而北京目前执行的民宅经商政策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因此不会因就业者的身份不同就有所改变,民宅经商条件不会放宽。

工商拟继续放宽创业准入

市工商局表示,北京住宅经商仍须满足3个条件,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以及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变为商用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同时,工商部门也在考虑继续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创业放宽市场准入,给予免除登记费等一些政策扶持。

■ 追访

业主同意证明难住经营者

记者从一些社区居委会、业委会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出具业主同意证明的环节,申请人需要向居委会、业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当面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然后由居委会在小区对外公示,再召开居民会议或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多数居民同意后才能盖章开证明,整个过程繁琐漫长。这使得很多想在自己家开公司的人最后不得不放弃登记申请。

■ 链接

国家指导意见摘录

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北京住宅经商条件

住宅经商须满足3个条件,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由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以及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变为商用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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